老人遭遇車禍三次住院後病亡 - 肇事司機要擔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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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以死亡後果與事故之間有無因果關係作為判斷標準

老人遭遇車禍三次住院後病亡,肇事司機要擔責嗎?

老人因交通事故受傷後半年內反覆入院治療,最終死於肺部感染。子女認為老人死亡與車禍造成老人免疫力下降有關,起訴要求司機及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並賠禮道歉。近日,廣東省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交通事故糾紛案,依法駁回一審原告的上訴,維持原判。

老人遭遇交通事故

半年內三次住院終去世

2016年11月11日,盧某駕駛小汽車不慎撞倒行人郭老太,導致郭老太腦外傷、下脣粘膜挫裂傷、左側脛骨上端骨折。交警部門認定,盧某負事故全部責任,郭老太無責任。事故發生後,盧某立即將郭老太送醫,經住院治療後於2016年12月22日出院。2016年12月31日,郭老太因出現幻覺等精神異常症狀被送至醫院治療,診斷為“腦器質性病變伴精神障礙”,治療後於2017年2月28日出院。2017年4月8日,郭老太因“摔倒致左髖部疼痛伴活動受限1日”再次住院,診斷為“左側股骨頸骨折、肺部感染、老年痴呆”等。一個多月後,郭老太不幸因“雙肺感染、Ⅱ型呼吸衰竭”治療無效死亡。

交通事故是否是死因

各執一詞起糾紛

一審中,郭老太子女認為,郭老太雖已75歲,但事故發生前身體健康,行動自如。郭老太在第一次住院期間就已出現肺部感染症狀,且因為身體和精神上的巨大傷害導致免疫力缺失,最終因肺部感染不治去世,其死亡完全是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盧某墊付了部分醫療費用,在事故一個月後就不再支付醫療費,也不再問候和看望郭老太。在原告通知盧某郭老太去世後,也沒有任何懺悔,沒有對原告進行安慰。

盧某辯稱,事發後她立即主動將郭老太送往醫院,處理好入院的全部事宜並反覆向郭老太道歉、安撫其情緒,還僱請了護工,並給郭老太紅包表示歉意。郭老太第一次住院期間,盧某每週末都去醫院陪伴老人,詢問護工一週情況,還經常給郭老太擦身、換衣服、接尿等。盧某認為,其已充分盡到送醫、照顧義務,但是家屬仍將老人康復期間本應由子女付出的精神陪伴強加於她,對有家庭、要工作的盧某而言是強人所難。而保險公司認為,郭老太在第一次住院後已康復出院,之後兩次住院及死亡均與交通事故無關,不應賠償。

法院明確賠償責任

駁回賠禮道歉請求

珠海市香洲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郭老太的就診記錄,發生交通事故後首次就診時,查體神志清楚,但病歷記載交通事故受傷後郭老太曾有一過性昏迷,清醒後對發生的事情回憶不起來,因此認定導致郭老太第二次住院的“腦器質性病變伴精神障礙”與事故所致腦損傷之間存在關聯性。

郭老太第三次住院是因摔傷致左側股骨頸骨折所致,骨折位置與交通事故導致的骨折位置不同。雖然第一次住院病歷記載郭老太已存在肺部感染,但根據痰培養結果可見兩次感染的病菌不同。因此,法院採納鑑定機構的鑑定意見,認定郭老太肺部感染死亡並非因交通事故直接所致。另一方面,郭老太在交通事故後半年內三次住院,住院時間共計近五個月,考慮到郭老太已是75歲老人,長時間住院治療勢必對身體及精神狀況產生不良影響並導致其免疫力下降,被病菌感染的風險亦隨之增高。因此,交通事故亦是郭老太最終因肺部感染不治身亡的誘因之一。

香洲區法院判決車主盧某對郭老太前兩次住院期間的費用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對第三次住院期間費用及死亡的損害後果承擔10%的賠償責任,由保險公司在保險賠償限額內直接賠付給郭老太子女7萬餘元。盧某在事故後已履行了及時送醫等法定義務,郭老太子女以盧某未長期看望及在郭老太去世後未對子女予以慰問為由要求盧某公開賠禮道歉不符合法律規定,不予支持。

郭老太子女不服判決提起上訴,珠海中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説法■

交通事故侵權人沒有長期照料的義務

傷者在因交通事故住院治療出院後,短期內再次因其他原因住院並最終死亡的,交通事故侵權人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不可一概而論,應以死亡後果與事故之間有無因果關係作為判斷標準。必要時,可由專業鑑定機構對此進行司法鑑定,鑑定意見將作為法院判決的重要依據。

此外,侵權人對於受害人的賠償義務,主要體現在支付醫療費、護理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賠償費用上,不應苛以侵權人長期陪伴、親自照料等帶有感情色彩的義務。本案中,盧某在郭老太受傷後及時送醫並在事故後一個月內數次探望,已經充分盡到了安撫的道德義務。郭老太子女要求盧某在市級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於法無據,不應支持。

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的法定義務,不僅包括物質上保障老人的生活,也包括精神上對老人予以陪伴、撫慰。即便老人因他人侵權受傷,對老人的陪伴、照料等精神撫慰仍是負有贍養義務的子女的法定義務,不能轉嫁給侵權人。事實上,老人卧病在牀期間,最需要的也是子女後輩的關心陪伴,這是作為陌生人的侵權人無法替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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