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借用機動車責任主體是怎樣認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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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租賃、借用機動車責任主體認定

租賃、借用機動車責任主體是怎樣認定的?

《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那機動車所有人過錯又是怎麼認定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定,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

(一)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機動車存在缺陷,且該缺陷是交通事故發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無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

(三)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因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駕駛機動車的;

(四)其它應當認定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的。

二、連帶責任

(一)以掛靠形式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

以掛靠形式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發生交通事故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

(二)套牌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條規定,套牌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當事人請求由套牌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被套牌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應當與套牌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連帶責任。

因此,套牌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時:

1.當事人有權請求由套牌機動車的所有人、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

2.被套牌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同意套牌的,應當與套牌機動車的所有人、管理人承擔連帶責任。

(三)拼裝車、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或者依法禁止行駛並被多次轉讓的其他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

拼裝車、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或者依法禁止行駛的其他機動車被多次轉讓,併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由所有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承擔連帶責任。

(四)多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損害

多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損害,當事人請求多個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區分不同情況,依照侵權責任法第十條、第十一條或者第十二條的規定,確定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或者按份責任。具體分以下情形:

1、二人以上實施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其中一人或者數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2、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每個人的侵權行為都足以造成全部損害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3、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

(五)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

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由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不是同一人,由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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