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字/蓋章的法律問題 - 您都懂嗎?不懂別亂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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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需要在法律文件上簽字的,最好按照同時期慣常的書寫方式完成簽名,而不要刻意書寫正楷等字體。如擔心簽名字體不清晰,可先打印或書寫正楷姓名,再正常簽字。

二、自然人簽名時,應簽署真名(現用名、法定姓名),並應簽署全名。法律並未禁止當事人簽名時使用簡稱,也未禁止使用曾用名、藝名、筆名、化名、小名或綽號以及畫押、畫圈等代簽名,但這些簽名方式可能增加發生爭議時的舉證難度。

三、重要的合同儘量面籤。面籤時也要注意簽字的對應關係。

四、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有權在合同上簽字;持有效委託證明文件的委託代理人、直接相關的職務代理人也可簽字。根據《合同法》第49條之規定,“表見代理人”的簽字雖然缺乏正當性,但亦可能發生有權代理的後果。配偶可能被認定家事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進而有權簽字。監護人可作為法定代理人簽字。

五、代理人應簽署自己的姓名,但應註明被代理人是誰。

六、自然人的私章對外不具有公示效力。在私章所代表的一方否認該私章為其所有或蓋章行為是其所為時,應由主張合同關係成立的一方舉證證明該枚私章為對方所有以及蓋章的行為為對方所為或對方委託他人所為。

七、自然人簽名如系偽造,則對其不發生法律效力,應由行為人自負其責。但如能證明該自然人知曉且未表示反對,則發生與本人簽名相同的後果。印章偽造或變造如系當事人自身的行為,則亦能代表其意思表示。

八、簽字或蓋章,一般構成意思表示的有效證明。有時,也可代表當事人確認某一事實。

九、債務人在催款函上簽字,可使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債權重新獲得保護 。保證責任消滅後,保證人在催款函等文件上簽字的,一般不認為保證人繼續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根據催款函的內容及簽字蓋章的具體情況,也有可能重新成立保證合同。

十、捺印與簽字具有相同法律效力。捺印與簽字、蓋章與簽字,在位置上應儘量靠近,但最好不要相互覆蓋。

十一、簽約時間應寫到具體日期,即註明年月日。多人簽字時,最好籤章時間相同。如果不同,應以最後簽章時間作為合同成立時間。

十二、正式文件簽署宜使用鋼筆或簽字筆,不宜使用鉛筆。

十三、在簽字蓋章之前,應註明“以下為合同簽署欄”或“以下無正文”,且不要預留過多空白。

十四、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簽字對外負債應認定為共同債務。但對於一方的重大舉債,如舉債方不能證明用於家庭共同生活,則應認定為個人債務。

十五、夫妻一方對外提供擔保,應認定為個人擔保債務。但在另一方知曉擔保事實且未提出異議等情形下,或者確係“為夫妻共同生活”而擔保的情況下,可能會有例外的結論。

十六、夫妻關係的認定,一般應以結婚證明文件為準。但在特殊情況下,仍然可能認定事實婚姻。

十七、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行使職權,其在合同上簽字的行為代表公司的意思表示,並不要求再加蓋公司公章而使合同成立。公章是公司行為的主要證明,法定代表人的親筆簽名並非公司行為的法定要件。合同僅約定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則有權主體的簽字或加蓋公司有效印章均可使合同生效,而無需同時具備簽字和蓋章。當然,我們仍然建議,法人代表簽字和加蓋公司印章儘量都不要缺少。

十八、法律文件蓋章時,要區別公章、合同專用章、財務專用章等印章類型。

十九、使用電子簽章需事先約定,並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使用。請注意確定電子簽章的可靠性。

二十、加蓋印章時,請記得加蓋騎縫章。

二十一、公司加蓋印章,一般意味着做出意思表示或對事實的確認,也可能意味着放棄權利之類的意義。

二十二、未簽字蓋章,合同不成立。履約事實雖可補正合同簽字蓋章的瑕疵,但會增加當事人的舉證難度。

二十三、加蓋公司印章,即便違反印章管理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決議等程序,一般也不會影響印章應有的法律效力。

二十四、個人偽造公司印章,通常不會對公司發生效力,但在構成表見代表或表見代理應予例外。表見代表或表見代理制度對於交易安全的保護,僅適用於善意的相對人。

二十五、偽造印章,可能承擔民事、行政、刑事等方面的不利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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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介紹】北京張穎律師,男,民商法學碩士,主要涉及公司(訴訟、非訴)業務、企業法律風險防範、房地產糾紛、合同糾紛、勞動仲裁、婚姻、繼承、拆遷補償、交通事故、醫療損害賠糾紛、工傷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知識產權等民商事糾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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