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支付撫養費 - 獲刑一年三個月

來源:法律科普站 2.71W

離婚被判支付撫養費、離婚補償金

前夫卻長期拒不支付

花式躲避撫養義務

最終“搬起石頭砸了自己的腳”!























基本案情




















2015年10月,被告人林某與前妻李某訴訟離婚,廣州市白雲區人民法院判令林某每月支付撫養費1500元給其子林小某,直至林小某成年;每月給付離婚補償金500元給李某,共給付15年。


判後,被告人林某長期不支付撫養費和離婚補償金,前妻兩次與林某協商、調解變更支付方式及金額,並多次向白雲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均因林某轉移財產、拒不報告財產情況等原因而無法執行。期間,白雲法院還以林某未按通知履行生效判決所確定的義務為由,分別於2019年10月和2020年11月對林某拘留十五日、十日。

拒不支付撫養費,獲刑一年三個月


 裁判結果 

廣州市白雲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


被告人林某不服,提出上訴,後撤訴。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准許林某撤回上訴。


 法官説法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魏崢

誠信是立身之本,守法是公民義務。一份薄薄十幾頁的判決書,看似分量輕,實則承載着厚重的權利義務,是司法權威在現實生活中最直接的體現。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確定的法律義務,既損害他人合法權益,更妨害司法秩序,情節嚴重則構成刑事犯罪。本案中,被告人不顧多年夫妻情分和父子親情,在離婚判決生效後,有能力執行而不執行,甚至多次故意轉移財產,嚴重侵害前妻和孩子的合法權益,妨礙司法秩序,最終身陷囹圄,“搬起石頭砸了自己的腳”。



法官在此提醒,誠信、法治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內容,既是公民的道德義務,在特定情形下更是法定義務。切莫為了一己貪慾而輕視法院判決、裁定,進而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不然到頭來得到的只有法律的嚴懲。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條第一款  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廣州案例第141期


   源丨廣州市法院新媒體工作室

   材 | 刑一庭

通訊員 | 唐明伯

責   編 | 張雅慧

編   輯 | 湯楚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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