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以“假離婚”為由拒付撫養費未獲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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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辦理離婚登記婚姻關係即告終結

一男子以“假離婚”為由拒付撫養費未獲法院支持

鄭州一男子以“假離婚”為由拒付撫養費未獲法院支持

來源:人民法院報

馬某與楊某於2017年2月登記結婚,後於2020年12月登記離婚。雙方在婚姻登記機關簽訂的《自願離婚協議書》約定:“婚生女萌萌由女方楊某撫養,男方馬某享有探視權,馬某應於每月15日支付人民幣一千五百元整撫養費,直到孩子18週歲為止。”然而一段時間後男方卻拒付撫養費,並聲稱雙方系“假離婚”。該案經河南省鄭州市惠濟區人民法院依法審理,判令男方馬某按照雙方約定的每月1500元的標準向婚生女萌萌(化名)支付撫養費至其年滿18週歲止。

萌萌於2022年1月訴至法院,稱馬某未按照《自願離婚協議書》約定支付撫養費,請求判令被告馬某支付所拖欠的撫養費19500元,並按照馬某與楊某的離婚協議書約定,每月支付1500元的撫養費至萌萌年滿18週歲止。

馬某在法庭上辯稱,二人為了配合家裏的拆遷辦理了“假離婚”。因為是假離婚,兩人所簽訂的《自願離婚協議書》直接套用別人的模板,馬某並沒有在意撫養費的問題,匆忙簽了字。而且雙方並沒有就撫養費問題與楊某進行商量,故其不應支付每個月1500元的撫養費。

法院審理後認為,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用。馬某與楊某簽訂的《自願離婚協議書》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雙方亦按照協議辦理離婚登記,故被告馬某應按照《自願離婚協議書》的約定履行撫養義務。原告萌萌主張被告馬某支付所拖欠的撫養費19500元,並要求被告馬某按照《自願離婚協議書》約定於每月15日按照每月1500元的標準支付撫養費至萌萌年滿18週歲止的撫養費的請求,符合協議約定,應予以支持。法院遂依照相關法律規定,作出民事判決:馬某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向萌萌支付所拖欠的撫養費19500元,並按照《自願離婚協議書》約定,於每月15日按照每月1500元的標準向萌萌支付撫養費至萌萌年滿18週歲止。

判決生效後,馬某並未履行,楊某帶着萌萌向惠濟區法院申請了強制執行。8月10日,在執行法官的努力下,萌萌拿到了被拖欠已久的2.1萬元撫養費。

(魯維佳 張曉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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