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源分享| - 婚姻家庭(一):一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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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中的“11.11光棍節”是對單身人士來説較為特殊的日子。這天是他們對世界的獨特表達,也包含着渴望收穫美好婚姻及和睦家庭的願景。本月開始,我們將分五期內容為大家普及《民法典》第五編——婚姻家庭編的有關法律規定。

家源分享| 婚姻家庭(一):一般規定


一、基本原則

第一千零四十一條 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1.婚姻自由原則。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是指男女雙方有權依照法律規定,自主自願地決定自己的婚姻問題,不受任何人的強制與干涉。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是統一的,兩者缺一不可,共同構成婚姻自由原則的完整內容。

2.一夫一妻原則。是指一男一女結為夫妻的婚姻制度,任何人都不得同時擁有兩個或兩個以上配偶,否則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3.男女平等原則。民法典婚姻家庭編所規定的男女平等原則,是《憲法》男女平等原則的具體化。男女在婚姻關係、家庭生活中享有平等的權利,承擔平等的義務

4.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合法權益原則。家庭是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生活的基本社會單位,對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婚姻家庭權益的特別保護,是我國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一貫原則。

 

二、禁止性規定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1.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可以認定為此條中所稱的“虐待”。

2.“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3.包辦、買賣婚姻是干涉婚姻自由的常見形式,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是指除包辦、買賣婚姻之外的一切干涉男女結婚自由、離婚自由的違法行為。如在經濟落後的農村地區,轉親、換親現象較多,城市中子女干涉父母再婚的現象有所增多。

4.借婚姻索取財物,是指以索取對方財物為結婚條件的違法行為,其表現形式多種多樣,最常見的就是給索要彩禮的現象,且有愈演愈烈的趨勢。此條也表示着國家對“天價彩禮”的情況進行了明令禁止,很好地遏制了這種不合理現象。

5.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①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②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③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三、倡導性規定

第一千零四十三條 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家庭成員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

1.當事人僅以此條為依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2.本條屬於倡導性、宣誓性條款,體現了法治和德治結合並舉的精神。婚姻家庭制度是規範夫妻關係和家庭關係的基本準則,關係到家家户户的利益。因此,維護平等、和諧、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需要法律的強力支撐。融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解決婚姻家庭領域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進一步保障每一位家庭成員的合法權益,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肩負的使命。

 

四、親屬、近親屬及家庭成員

第一千零四十五條 親屬包括配偶、血親和姻親。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為近親屬。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為家庭成員。

1.《民法典》首次對親屬、近親屬、家庭成員各自的內涵和外延進行了清晰的界定。

2.血親是有血緣聯繫的親屬,是親屬中的主要部分。其中包括:

①自然血親和擬製血親。自然血親是出於同一祖先有血緣聯繫的親屬,如父母與子女、祖父母與孫子女、外祖父母與外孫子女、兄弟姐妹等。擬製血親是本無血緣聯繫或者沒有直接的血緣聯繫,但法律上確認為與自然血親有同等權利義務的親屬。擬製血親一般因收養而產生,在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產生父母子女關係的權利義務。

②直系血親和旁系血親。

③尊親屬、卑親屬和平輩親屬。

3.姻親是以婚姻為中介而產生的親屬,與配偶方的血親之間為姻親關係。分為三類:

①血親的配偶,是己身的血親包括直系血親和旁系血親的配偶。

②配偶的血親,是配偶的直系血親和旁系血親。就夫方來説,配偶的血親是指岳父母、妻的兄弟姐妹及其子女等;就妻方來説,配偶的血親是指公婆、丈夫的兄弟姐妹及其子女等。

③配偶的血親的配偶。配偶的血親的配偶,是指自己配偶的血親的夫或者妻。

4.近親屬與家庭成員的區別是:家庭成員僅是近親屬中的一部分,家庭成員一定是近親屬,而近親屬不一定是家庭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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