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店經營數月自行結業 - 訴請退費未獲支持

來源:法律科普站 1.92W

江門市蓬江區法院:已使用特許人的經營資源,自行結業屬商業自擔行為

加盟店經營數月自行結業,訴請退費未獲支持

來源:人民法院報 | 作者:何奎 邱啟傑

近日,廣東省江門市蓬江區人民法院審結了6起涉水果店加盟者悔約系列案,對於在未約定“冷靜期”條款如何正確行使合同解除權作出了認定,判決駁回加盟者關於解除加盟合同的訴求。

果某達公司是一家水果加盟公司。6名加盟者對該公司經營資源、店鋪投入明細進行諮詢瞭解後,經過多次洽談磋商及實地考察,最終與其簽訂合作協議。之後各自支付加盟費、保證金3.8萬元。協議約定,果某達公司為加盟商提供商標使用、協助選址裝修、提供經營設備等服務。隨後加盟店均投入營業,但經營不如預期,6個加盟店先後關閉,結束了數月的營業。

關店停業後,加盟者們要求退還加盟費、保證金,遭到果某達公司拒絕,遂起訴至法院。加盟方稱可根據商業特許經營“冷靜期”保護條款行使合同單方解除權。果某達公司認為加盟者們的解約主張實際上屬於轉嫁自身商業風險的行為。

法院審理後認為,《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十二條“冷靜期”條款賦予被特許人一定期限內單方解除權,但並不等於給予被特許人一次試營業的機會。6名加盟者已實際使用果某達公司的經營資源開店經營,該行為表明其已經過理性審慎思考,同意全面履行合同,不再享有合同單方解除權。此後自行決定結業屬於商業風險範疇,應當由個人自行承擔。法院遂據此依法駁回加盟者關於解除加盟合同的訴請。

■法官説法■

加盟者的“冷靜期”,法律意義上是賦予被特許人在特定期限內的一種“悔約權”,體現了對被特許人利益的傾斜和保護。雙方在簽訂加盟合同時要明確約定適當的“冷靜期”期限,以免導致雙方權益受損。對“冷靜期”無約定或者約定不明時,判斷被特許人的單方解除權的時限,不僅需重點審查被特許人請求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還應當結合被特許人是否已經實際使用了特許人的經營資源進行認定,從而避免被特許人利用該條款的規定肆意悔約,損害特許人的合法權益。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