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訴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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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訴訟(一)

醫療糾紛訴訟(一)

    患者金先生(44歲)因四肢麻木入住省醫院神經外科住院治療,入院診斷為脊髓佔位性病變(椎管內)(頸髓血管畸形)。入院第7天,患者及其妻子在《神經介入手術知情同意書》上簽字後,行全腦及脊髓血管造影術。術後患者雙下肢無法活動,雙上肢乏力。

    術後第四天,醫院在金先生妻子簽署《知情同意書》後,為患者行C4/5脊髓血管畸形栓塞術。術後患者仍然雙下肢無法活動,雙上肢乏力。頸椎MR增強掃描影像學診斷病變區脊髓小量出血,院外神經外科專家會診意見為術後出現雙上肢無力及雙下肢肌力降低,考慮為脊髓前動脈的穿支受影響,導致脊髓供血欠佳所致,另外,不排除栓塞後局部水腫等因素。四肢肌力有恢復可能。兩個月後患者出院,出院診斷為脊髓(脊柱)血管畸形(C4/5)。患者出院後前往多家醫院就診,被診斷為頸部脊髓損傷,四肢癱瘓。

患者認為,省醫院在患方第一次要求複印和封存病歷時予以拒絕,事後提供的病歷存在主訴前後不一致、麻醉記錄混亂、病程記錄不符合客觀事實等情形,屬於篡改病歷,起訴要求省醫院賠償其各項損失共計130餘萬元。

    訴訟中,患者申請法院向省醫院調取涉案手術DSA動態影像資料,省醫院多次答覆沒有上述影像資料。法院向10餘家醫療損害鑑定機構發出《諮詢函》,鑑定機構均回函答覆在醫患雙方對病歷資料真實性無法確認的情形下,不予受理

    衞生行政部門針對患者的多次投訴先後作出多份答覆及衞生監督意見,內容為經查實省醫院在施行C4/5脊髓血管畸形栓塞術前沒有履行風險告知義務;沒有履行“脊髓損傷”知情告知的義務......要求省醫院立即整改並嚴格落實術前討論及手術安全核查制度,加強對手術安全核查制度實施情況的監督與管理;規範病歷書寫,確保病歷書寫客觀、真實、準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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