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付工程款超過五年,工程款利息按銀行五年期貸款利率計算,先息後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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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觀點:欠付工程款超過五年,工程款利息按銀行五年期貸款利率計算,先息後本

 

欠付工程款超過五年,工程款利息按銀行五年期貸款利率計算,先息後本

 

欠付工程款超過五年,工程款利息按銀行五年期貸款利率計算,先息後本。

 

案號:(2019)最高法民再 128 號

 

本院再審認為,本案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綜合檢察機關的抗訴意見及當事人雙方的訴辯意見,本案的爭議焦點如下:

 

三、 本案在計算工程欠款利息時適用銀行一年期還是五年期貸款利率的問題。中國人民銀行發佈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存在六個月(含)、一年(含) 、一至三年(含)、三至五年(含)、五年以上,共計五檔次貸款利率。原審判決適用中國人民銀行一年期流動資金貸款利率計算涉案欠付的利息,雖然並不違反“中國人民銀行發佈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 的司法解釋規定,但案涉欠款發生在1990 年至1994 年間,1997年內黃二建已完成涉案工程並投入使用,距離雙方 2001 年《彙總》結算,欠款發生的時間均已超過五年期限。尤其是 2009 年內黃二建以起訴的方式主張相應工程款,已經過十餘年,客觀上存在利益失衡的問題。故內黃二建清算組關於“按照銀行五年同期貸款利率計算利息” 的意見,應予以支持。此外,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債務人除主債務之外還應當支付利息和費用,當其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時,並且當事人沒有約定的,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抵充:(一) 實現債權的有關費用;(二)利息;(三)主債務” 的規定,太原市公安局後續支付的款項應適用先息後本的計算方式。故太原市公安局在 2001 年後向內黃二建支付的五筆款項應當按照上述法律規定,先償還利息後折抵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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