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回家看看”也是法定的贍養義務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2W

河南一耄耋老人狀告女兒要求履行精神贍養義務獲法院支持

“常回家看看”也是法定的贍養義務

隨着我國社會逐漸步入老齡化,特別是“空巢老人”不斷增多,使得老年人精神方面的需求日益凸顯。自我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頒佈實施以來,因“常回家看看”被寫入法律,老年人據此維權的案件數量逐漸增多。近日,河南省盧氏縣人民法院就審理了一起八旬老人狀告女兒、要求判決女兒“常回家看看”的贍養糾紛案,法院經審理後,依法判決女兒每兩個月至少回家探望父親一次。

現年87歲的楊大爺育有3個子女,其中現年56歲的楊某系其長女。近年來,老人年事已高,身患殘疾。2017年10月,經人調解,楊某及其女婿樊某寫下保證書,保證今後好好對待楊大爺,經常照顧、看望父親,但未履行保證書內容。

楊大爺認為,自己辛辛苦苦將女兒楊某撫養成人,然而女兒卻未盡到做女兒的責任,一直未履行保證書內容,遂將女兒楊某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決其履行與自己簽訂的保證書,保證在生活中看望並照顧自己。

盧氏法院對該案進行審理後認為,子女贍養老人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也是法律所規定的義務。贍養義務不僅包含經濟上的供養,亦包括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故對原告楊大爺要求被告楊某定期看望的訴訟請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因楊某經常在外地,結合本案客觀實際情況,法院遂依法判決被告楊某於本判決生效後的次月起每兩月最少看望原告一次。案件受理費由被告楊某負擔。

一審判決宣判後,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訴。

■法官説法■

子女應全面履行贍養義務

贍養老人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我國老年人的贍養問題最主要是依靠家庭,老年人養老以居家為基礎,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當經常看望、問候、關心和照料老年人,讓老年人安度晚年。

我國婚姻法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但贍養問題絕不僅僅侷限於贍養費的給付,老年人更需要得到的是精神上的慰藉。我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規定,老年人養老以居家為基礎,家庭成員應當尊重、關心和照料老年人。家庭成員應當關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視、冷落老年人。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因此,法院在相關贍養糾紛案中判決子女“常回家看看”有法可依,子女也應當及時履行相關義務。

■司法觀察■

“常回家看看”判決容易執行難

法院要求子女定期探望父母的判決,現在已經不是一件稀罕的事情。但法院的判決文書並不代表案件的實際終結,現實中,這類判決“常回家看看”的案件,似乎難有完滿的結局。

“養老的事情走到法院,基本上雙方矛盾就激化了,子女也會覺得和老人沒有親情了。”對於贍養糾紛,一些法律人士表示,作為裁判者所做的判決只能約束行為的最低限,但無法約束道德層面的問題。依據法律作出要求子女探望父母的判決並不難,但要想將探望的判決真正執行下去,是很難實現的。而且在判決時,法院會考慮父母和子女的雙方實際情況判決探望的次數和頻率。但對於探望的質量,卻無法精確量化。

“案子到了強制執行階段,讓法官強制帶着兒女去看老人,已經沒有什麼實際意義了……”而即使當事人願意配合,但如果遇到像本案的這種情況,子女與老人不在同一省市生活,也會導致探望的困難。雖然現在通話、視頻等網絡服務十分發達,但畢竟無法替代親人之間面對面的交流,而且,一些老年人對於這種通過視頻、網絡進行探望的方式也並不認可。因此子女是否能真正做到“常回家看看”,不是法院的一紙判決就能解決問題的,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子女個人品格、和老人之間的關係、感情程度等多種因素。

如何讓“常回家看看”更順乎法律合乎人情?這依舊是我們全社會都應關注和思考的一個問題。

■案件熱評■

推動精神贍養可多措並舉

現實生活中,老人起訴子女要求“常回家看看”的事件較為少見。對此,值得注意的是,如何更好地贍養老人,提高老年人精神及物質層面的生活質量,實現老有所養、老有所樂,是整個國家及社會的責任,更是子女的道德義務和法律責任。

司法實踐中,對於判決子女履行物質贍養義務的案件既比較常見,也易於執行。特別是在信息時代,查封、凍結被執行人財產的技術措施較為完善,兑現老年人物質贍養的請求已經不是難題。

然而,物質贍養易滿足,精神贍養卻難以執行。正如很多人擔心的那樣,有關贍養的糾紛一旦進入訴訟階段,雙方的矛盾已基本上不可調和,甚至可以達到“仇人相見,分外眼紅”的程度。此時,如何判決並執行子女“常回家看看”顯然讓人為難。譬如,探望的頻率、次數、時長、質量等如何量化和明確,探望時是否需要法官在場,是否可能發生吵罵等過激行為,都是不得不考慮的問題。不能將所有問題,尤其是屬於道德、精神層面的問題推給司法機關,這也是司法機關不能承受之重。

但在類似的糾紛進入司法程序之後,如何妥善處理也是司法機關應予考慮的議題。

具體而言,督促子女履行精神贍養義務,其一應注重發揮調解功能,利用有威望的調解員或擅長調解工作的法官介入處理,梳理雙方的對立點、矛盾點並找到“癥結”所在,儘量化解雙方的“對立衝突”,促使其和好如初,“常回家看看”的問題自然迎刃而解。

其次應注重協調社區工作人員或有關公益組織參與。社區工作人員通常對雙方較為了解,容易做通雙方工作,也容易做通子女的工作,進而讓“隔代親”發揮作用。加之子女在“熟人社會”的壓力下,更大程度上會聽從基層村組幹部的勸解,進而較好地履行精神贍養義務。

作為強制執行這一法律手段,在解決家庭矛盾糾紛方面還是應慎重使用,以免激化矛盾。即便使用,也應堅持比例原則,逐漸升級強制手段的程度。如可先行將拒不履行義務者列入失信名單,實施聯合懲戒,或者在互聯網、基層村組公佈失信情況,讓其認識到拒不履行精神贍養義務的違法性質和失德性質。以及在鄰居面前,在自己的子女面前抬不起頭的嚴重後果,進而及時反省,自覺修復關係,主動履行探望義務。(史洪舉)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