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話記錄作為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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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話記錄作為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證據

離婚是指在夫妻雙方生存期間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婚姻關係的行為,離婚就意味着夫妻關係的結束,會帶來財產關係的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變更等。根據提出離婚的實際情況不同,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離婚並不是一件光彩的事兒,對任何一方都是一種損失。當然,這也並不是説不能離婚,在滿足離婚條件的情況下,夫妻之間是可以好聚好散的!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通話記錄複印件能作為法院判決離婚案的證據嗎?

您好,是可以作為證據的,但是判決離婚的法定理由,是法院判決准予離婚的根據。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二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這一規定説明,男女一方提出離婚後,是否准予離婚,法院依據夫妻雙方的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和調解無效來決定。可見“感情是否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是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確定準離與不準離的原則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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