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愛期間的經濟往來 - 無證據不能認定為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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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湖南省汨羅市人民法院弼時法庭受理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最終因原告舉證不能,法院依法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戀愛期間的經濟往來 無證據不能認定為借款

朱某與陳某均系離異,經陳某姑媽介紹相識,雙方認識後相處期間關係融洽。因陳某從事信用卡養卡業務需要大量資金週轉,多次向朱某借款,借款方式包括直接轉賬方式,也包括借朱某的信用卡取現方式,此後,朱某多次向陳某催討借款,陳某均不置可否。朱某遂向法院起訴,要求陳某歸還欠款190163元。

庭審中,陳某辯稱,雙方發生正常的經濟往來,但從來沒有過借貸合意。本案中並無證據證明被告向原告借款,其轉賬記錄不能證明雙方達成了借貸的合意。原告提出的欠款190163元中的118800元,屬原告轉賬給被告,要求被告以客户名義打入原告所在公司賬户,並不是借款,其餘款項屬原被告戀愛期間相互往來款項。

承辦法官通過核實雙方證據瞭解到,朱某與陳某交往時間持續了近兩年,雙方之間的經濟往來頻繁,金額幾百甚至幾萬元不等,雙方的聊天記錄中也未體現陳某向朱某借款的意思,不符合民間借貸的習慣及常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七條“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債務,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原告仍應就借貸關係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朱某未就雙方存在民間借貸法律關係提供進一步的證據,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據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雙方已經服判息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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