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提供勞務時不慎墜樓致殘 - 賠償責任如何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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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國法院網 | 作者:丁嘉蓉

男子提供勞務時不慎墜樓致殘,賠償責任如何劃分?

近日,湖南省臨湘市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提供勞務受害者責任糾紛案,法院判決僱主王某、分包單位建設公司、建築安裝公司及受害者李某各按25%比例承擔責任,總髮包公司不承擔責任。

經法院審理查明,某建設公司通過招投標中標承包了一棚改房項目工程建設,並與總髮包方公司簽訂了承包合同。之後,建設公司將工程的地下停車場地面工程以包工包料的形式,發包給某建築安裝公司。建築安裝公司將其中部分工程勞務分包給了王某施工後,王某僱請李某從事地下停車場地面粉刷油漆工作。

2021年12月,李某在停車場工作時,因不清楚負一樓樓層結構,在清理完掩蓋空洞的木板後,不慎從該空洞掉落至負二樓摔傷。李某受傷送醫後,王某支付醫療費6萬餘元。經鑑定,李某的損傷評定為兩處十級傷殘。之後,李某將王某、建築安裝公司、建設公司和總髮包方訴至法院,請求賠償。

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原告李某受傷損失應由誰承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和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係,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過錯承擔相應責任”的規定,原告李某主張的人身損害賠償責任法律關係,應適用過錯原則。

本案原告李某明知其在地下樓層施工,施工環境能見度較低,施工前應當觀察周圍情況,其在清理完掩蓋空洞的木板後,未發現存在空洞並從空洞處跌落摔傷,可見其未盡到一定的注意義務,自身存在過錯,應當承擔部分責任;被告建設公司作為建設單位和被告建築安裝公司作為分包單位,承包地下停車場部分粉刷油漆找平等工程施工,明知停車場一樓與二樓之間存在空洞,具有他人掉落的安全隱患,應當採取設置明顯標誌等必要的防護、提醒措施,而其僅僅用木板掩蓋,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具有過錯,應當承擔相應責任;被告王某作為原告李某僱主,其應當保證施工環境的安全性,施工底下樓層存在空洞安全隱患,作為僱主未盡到提醒注意義務,也未盡到相應安全保障義務,亦具有過錯,應當承擔相應責任;總髮包方公司作為工程項目的總髮包方,將工程發包給具有施工資質的建設公司建設施工,對原告受傷不具有過錯,不應承擔責任。

綜上,對於原告的損失,該院酌情認定由原告與被告王某、建設公司、建築安裝公司各按25%比例承擔。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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