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予執行成功 - 保障井文高速路(景東)順利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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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先予執行成功,保障井文高速路(景東)順利建設

根據《雲南省墨江至臨滄公路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施工總承包合同》,原告中國某某工程局集團有限公司作為中標單位負責雲南省墨臨公路土建10標段(K138+500-K143+000段的土建施工任務)工程。工程地點位於雲南省普洱市景東彝族自治縣速南村,工期自2019年4月5日至2020年4月4日。在工程施工過程中,被告長期非法佔用雲南省墨臨公路土建10標段工程用地建設養雞場、建築物等。2019年5月1日景東彝族自治縣人民政府向被告發出《違法建築認定書》,認定涉案養雞場和被告違法建設的建築物、構築物所使用的土地未辦理合法有效的用地手續,屬於違法用地;相關建築物、構築物屬於非法建築物。景東彝族自治縣文井鎮人民政府於2019年5月2日向被告送達《限期拆除告知書》,告知被告限期拆除地上違法建蓋的房屋及附屬設施等違法建築,與被告多次對墨臨高速十標段養雞場徵收補償進行商談。被告於2019年5月7日提出《行政處罰陳述申辯書》,拒絕將涉案土地的非法建築物拆除,也不願意將非法佔用的土地歸還原告。經昆明麥普科技測繪有限公司測量,確定了被告非法佔用土地的範圍和界限。被告非法佔用管理、使用的涉案工程面積共556.41平方米,非法佔地上的違法建築物被告至今拒絕拆除。綜上所述,被告的行為屬於非法佔用原告土地並加蓋違法建築物、構築物,經告知拒不拆除,拒不返還原告涉案地塊。該行為導致原告不能按照合同期要求順利推進工程建設,給原告帶來了鉅額經濟損失。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利,保證按時完成工程進度,減小經濟損失,故原告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決被告排除妨害。

【律師分析】

黃律師接受中國某某工程局集團有限公司委託,分析案情後,告知委託人先進行訴訟立案,一旦立案即申請先予執行。

經查明,因墨臨高速公路建設施工需要,位於景東彝族自治縣被景東彝族自治縣人民政府依法徵收,並於2019年3月14日將該路段移交原告中國某某工程局集團有限公司用於建設高速公路的使用,工期自2019年4月5日至2020年4月4日。被告景東某某業科技有限公司經營養雞場,在涉案路段上建蓋一間辦公用房、一間廚房及一間彩鋼瓦棚堆放生活雜物等,經昆明麥普測繪科技有限公司實地測量,實際佔用施工路段面積為556.41平方米。因被告對相關部門作出的違法建築認定、限期拆除及補償方案沒有達成一致意見,被告拒絕自行拆除建築物及附着物,導致原告無法對該路段正常施工。

原告中國某某工程局集團有限公司於2019年6月2日提交申請先予執行被告景東某某業科技有限公司位於雲南省普洱市景東彝族自治縣文井鎮速南村老烏箐路段的障礙物並支付6000元提供永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雲南分公司責任限額為30萬元的保函作為擔保。本院於同年6月5日依法裁定被告景東某某業科技有限公司立即移除其在位於景東彝族自治縣文井鎮速南村老烏箐墨臨高速公路建設BK0+602路段上建蓋的房屋、附屬設施及所有物品,不得妨害公路建設施工。涉案路段於2019年6月14日被依法強制拆除,原告當日進場進行施工。

另查明,被告經營的養雞場所使用的土地未辦理合法有效的用地手續。

【法院判決】

一審法院認為,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本案中,因修建高速公路,景東彝族自治縣人民政府已將涉案土地徵收並移交原告進行施工,被告在涉案路段上建蓋房屋的行為妨害了原告的正常施工,且高速公路是國家為了方便人民羣眾,帶動經濟發展而投資建設,涉及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利民工程,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侵犯。被告的行為,已嚴重影響了原告公路建設施工,妨害高速公路建設進度,損害了公共利益。綜上,原告要求被告排除妨害,拆除被告在墨臨公路BK0+602路段上建蓋建築物的訴訟請求,於法有據,予以支持;涉案地點已在建施工,原告要求恢復原狀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被告要求原告修建大門,對其施工期間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的答辯意見系另外的法律關係,雙方可協商解決。

最終,經過黃律師的努力,一審普洱市景東縣人民法院判決支持原告原告的訴訟請求,即:

一、被告景東某某業科技有限公司立即移除其在位於景東彝族自治縣文井鎮速南村老烏箐墨臨高速公路建設BK0+602路段上建蓋的房屋、附屬設施及所有物品,不得妨害公路建設施工(已先予執行完畢);二、原告中國某某工程局集團有限公司已支付的訴訟保全保險費6000元由被告景東某某業科技有限公司承擔(限本判決生效後三十日內給付);三、駁回原告中國某某工程局集團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詳見普洱市景東縣民法院(2019)雲0823民初768民事判決書]

二審法院維持了一審判決。[詳見雲南省普洱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雲08民終191號民事判決書]

【辦案總結】

辦理委託手續時,黃律師已將立案和先予執行的程序、方法及可能發生的結果及大致時間向委託人即各原告講解。在被告沒有拆除妨害建築的情況下,保障井文高速路(景東)順利建設。這樣一方面避免了違章建築行政認定的強制拆除的繁瑣程序與宂長的時間,另一方面保障了民生工程高速路的順利建設。

最後,本案得到了公正合理的判決。判決生效後,原告甚為滿意,並獲得了當地政府和羣眾的認可。

【法律解答】

一、何為先予執行?

先予執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後、終審判決作出之前,根據一方當事人的申請,裁定對方當事人向申請一方當事人給付一定數額的金錢或其他財物,或者實施或停止某種行為,並立即付諸執行的一種程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1991年4月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決定》第三次修正)[1]

第一百零六條 人民法院對下列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先予執行:

(一)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卹金、醫療費用的;

(二)追索勞動報酬的;

(三)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的。

第一百零七條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執行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明確,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或者生產經營的;

(二)被申請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申請人敗訴的,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先予執行遭受的財產損失。

第一百零八條 當事人對保全或者先予執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106、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先予執行,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案件後終審判決作出前採取。先予執行應當限於當事人訴訟請求的範圍,並以當事人的生活、生產經營的急需為限。

107、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的緊急情況,包括:

(1)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礙的;

(2)需要立即制止某項行為的;

(3)需要立即返還用於購置生產原料、生產工具貨款的;

(4)追索恢復生產、經營急需的保險理賠費的。

110、對當事人不服財產保全、先予執行裁定提出的複議申請,人民法院應及時審查。裁定正確的,通知駁回當事人的申請;裁定不當的,作出新的裁定變更或者撤銷原裁定。

111、人民法院先予執行後,依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申請人應當返還因先予執行所取得的利益的,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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