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職媽媽幫熟人無償接送孩子出意外要承擔責任?

來源:法律科普站 1.66W

【案情介紹】

全職媽媽幫熟人無償接送孩子出意外要承擔責任?

家住濟南的張女士和杜女士是熟人和朋友關係,兩家的孩子同在一所幼兒園上學,張女士一直在家專職照顧孩子,時間充裕。而杜女士和丈夫都在中學上班,經常無法按時接送孩子,所以,杜女士經常讓張女士接孩子時,一塊幫忙接上自家孩子佳佳(化名),並且佳佳經常和張女士家的孩子在一起玩,有時也在張女士家吃飯。

2019619日下午四點多,張女士在幼兒園接孩子後,佳佳要和張女士的孩子一塊玩,不回家。但佳佳家長還要回單位上班,和往常一樣,佳佳父母把佳佳留給張女士後就去上班了。

當天傍晚張女士送佳佳回家時一直十分小心,但是,沒想到意外還是發生了,當電動車行駛到濟南市濟陽區經三路與緯一路路口時,佳佳突然從電動車後座上掉下來,張女士立即停車,並第一時間通知了佳佳父母。第二天,佳佳被送到濟南市兒童醫院接受治療,入院診斷為皮膚挫傷(左手環指、小指),住院6天,經醫保報銷後共支出醫療費7757.04元。事後,張女士去看望時留下2000塊錢。

事情發生後,杜女士將張女士告上法庭,要求張女士賠償佳佳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共計6657元。

【法院認為】

此案發生後,一審法院與二審法院判決完全不同。

一審認為,本案中,事故發生在濟南市濟陽區市區道路,張某某騎電動車載其孩子和佳佳兩名未滿十二週歲兒童出行,明顯違反了上述關於非機動車載人的規定,對本次事故的發生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但,牛某奇、杜某倩作為佳佳的監護人,明知張某某駕駛非機動車載佳佳出行可能存在風險,仍將佳佳交付張某某,其對本次事故的發生亦應承擔相應的責任。被告張某某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佳佳醫療費5429.93元、護理費420元、交通費140元,扣除被告張某某已支付的2000元,以上共計3989.93元。

一審之後,張女士不服判決提起上訴。

二審改判:鄰里朋友之間互幫互助值得肯定,不需要擔責

二審法院審理認為,幫工,是指無償為他人提供勞務,幫工人與被幫工人之間往往具有特殊的社會關係,通常發生在親朋好友、同事、鄰居之間,具有臨時性的特點,也可以理解為通常所説的助人為樂。張女士幫佳佳父母照顧女兒佳佳,雙方未約定報酬,成立無償幫工關係。張女士在從事幫忙照顧佳佳活動中致佳佳受傷,佳佳父母作為被幫工人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律師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公佈日期2003.12.26已被修改第十三條規定:“為他人無償提供勞務的幫工人,在從事幫工活動中致人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幫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賠償權利人請求幫工人和被幫工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所謂幫工,是指無償為他人提供勞務,幫工人與被幫工人之間往往具有特殊的社會關係,通常發生在親朋好友、同事、鄰居之間,具有臨時性的特點,也可以理解為通常所説的助人為樂。

本案中,張某某幫牛某奇、杜某倩照顧女兒牛某某,雙方未約定報酬,成立無償幫工關係。張某在幫忙照顧牛某時造成牛某受傷事實,受益一方牛某奇、杜某倩應該承擔賠償責任。且本案中,牛某奇、杜某倩亦未有證據證明明確拒絕張某某的無償幫工,反而根據整個案件事實情況來看是牛某奇、杜某倩長期接受張某某的無償幫工。牛某奇、杜某倩作為牛某某的監護人,明知張某某駕駛非機動車安裝的固定安全座椅只能附載一名兒童,對於可能存在的風險應當預料到,而仍將牛某某交給張某某待孩子玩耍結束後送牛某某回家,且張某某作為幫工人將牛某某安放在固定安全座椅上,而將自己的孩子放在存在安全隱患的腳踏板上,已經盡到了相應的義務,牛某奇、杜某倩作為牛某某的監護人存在過錯,更何況系被幫工人,相應的責任應由其承擔張某某不承擔責任。

律師在此提醒:針對熟人提供無償幫工的情況,請注意預判風險性。風險較大的事宜應明確拒絕,否則造成損害的將由受益一方即被幫工人承擔相應的責任。作為幫工人,助人為樂是美德,但亦應履行作為幫工人的相應注意義務,注意保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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