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修破壞房屋結構 - 法院判令限期修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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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院網訊(陶然)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排除妨害糾紛案件,業主李某裝修房屋時擅自拆除室內一樓的飄窗,房屋南面院牆的擋土牆,並拆改了其房屋室內一樓樓板,法院以李某破壞了房屋結構為由,依法判令李某於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修復因拆改擋土牆而破壞的地面防水層。

裝修破壞房屋結構 法院判令限期修復

經審理查明,被告李某系南昌市西湖區某小區業主,原告某物業公司負責該小區的物業管理。根據雙方簽訂的《裝修管理協議》,裝修方案不能破壞建築物的主體結構,不能破壞建築物的建築外立面,否則物業有權要求業主進行更改或還原。裝修過程中,李某拆除了一樓飄窗、房屋南面院牆的擋土牆,並拆改了其房屋室內一樓樓板。原告某物業公司委託鑑定機構進行鑑定,鑑定結論為:房屋一處樓板存在明顯的結構性損傷。隨後,原告在房屋處張貼《裝修違規/違約整改通知書》,但被告李某未能完全整改到位,雙方由此涉訴。

法院認為,被告李某拆除一樓飄窗的行為破壞房屋外立面、拆除擋土牆的行為對地下停車場的防水層產生影響,拆改室內一樓樓板的行為則對房屋造成結構性損傷。故原告起訴要求其停止違規裝修,採取補救措施,對上述三項予以恢復,合理合法。由於原告起訴後,被告已自行恢復一樓飄窗並對一樓樓板拆改後的部位進行了加固,且原告重新委託鑑定後的鑑定報告顯示,房屋原有的安全度已經恢復,故對上述兩項訴請,不再處理,但被告應承擔全部訴訟費用。而被告拆除擋土牆的行為影響相應地下公共停車場的防水層,對此,被告理應完成對防水層的修復,並以防水測試確認修復情況。

據此,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決。判決書生效後,原被告均服判息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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