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次以相同事由提起離婚後財產糾紛訴訟 - 因重複起訴被裁定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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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女士以離婚後財產糾紛為由,將前夫王先生訴至法院,要求王先生返還離婚時,李女士存放在王先生處、由王先生代其保管的90700元。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經審理,以構成重複起訴為由,裁定駁回李女士的起訴。

兩次以相同事由提起離婚後財產糾紛訴訟,因重複起訴被裁定駁回

原告李女士訴稱,她與王先生原是夫妻關係,後來王先生有了婚外情,2001年雙方簽訂了財產分配協議,並於簽訂次日到公證處辦理了經公證的離婚協議。離婚協議約定,李女士應分得的款項暫時存放在王先生處,待需要時隨時可向王先生主張返還。李女士現請求法院判決王先生返還離婚時她存放在王先生處、由王先生代為保管的90700元,並支付利息。

被告王先生辯稱,李女士曾在2011年提起離婚後財產糾紛訴訟,請求判決王先生返還其存放在王先生處的75000元,當時法院未支持其訴訟請求。不論是李女士在之前案件中提出的75000元,還是本案中提出的90700元,均系離婚時分割房屋產生的差價,李女士兩次訴訟請求的依據相同,而且自己已經全部支付,故不同意李女士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認為,李女士於2011年6月在起訴王先生離婚後財產糾紛一案中,提出請求要求王先生返還其存放在王先生處的75000元。法院於2011年8月作出的民事判決書認定:生效判決書已確認了保證書的真實性,且該判決已生效。李女士雖主張其當時身體不好,保證書上的簽字系其受脅迫所籤,但其提交的病歷材料僅能表明其於2002年期間情緒不穩,有抑鬱性精神症史,並未證明其已喪失或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鑑於此,李女士應就其在該保證書上簽字的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因保證書載明“按離婚協議書上的約定,分配給李女士的財產已全部支付給李女士。今後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王先生索取錢或財物”,故法院對李女士所主張的其尚有75000元存款由王先生保管,王先生拒絕返還的主張不予採信,對其要求王先生返還該款項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本案中,李女士的訴訟請求數額雖與已生效的案件不同,但實質上均為要求王先生返還其未取走的財產分配協議中約定的款項。故在生效判決已就此進行裁判的情況下,李女士再次提出相關訴請,屬於重複起訴,應當予以駁回。最終,法院裁定駁回了李女士的起訴。

【法官釋法】

“一事不再理”是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之一,作為該原則的具體體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247條對禁止重複起訴問題作出了明確的規定,應當説,禁止重複起訴在防止當事人濫用訴權、避免司法資源浪費以及維護司法權威等方面都發揮着至關重要的作用。

結合本案的具體情況來看,雖然李女士在前訴和後訴中要求王先生返還款項的數額不同,但可以識別出兩項訴請均是基於離婚財產分配這一基礎法律關係以及《財產分配協議》的約定而產生,均為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請求權下的主張。故,後訴與前訴訴訟請求本質上是一致的,應認定為訴訟標的相同,即本案中李女士構成重複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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