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駁回後重新起訴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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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裁定駁回後重新起訴可以嗎?

裁定駁回後重新起訴可以嗎?

法院在立案以後認為起訴不符合條件,決定不再受理的,會作出駁回起訴的裁定。

與不予受理的裁定相同,當事人可以就駁回起訴的裁定上訴或重新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訴的,如果符合起訴條件,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百四十七條 當事人就已經提起訴訟的事項在訴訟過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後再次起訴,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構成重複起訴:

(一)後訴與前訴的當事人相同;

(二)後訴與前訴的訴訟標的相同;

(三)後訴與前訴的訴訟請求相同,或者後訴的訴訟請求實質上否定前訴裁判結果。

當事人重複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民事訴訟費用承擔主體是誰?

1、《訴訟費用繳納辦法》規定誰主張誰負擔的原則,決定由舉證方支付的鑑定費用,僅僅指在訴訟過程中由舉證方先墊付,如果最後確定責任在於哪方則人民法院在案件審結後在裁判書中確定由哪方最後支付。

2、敗訴方承擔訴訟費用是訴訟費用承擔的一般原則。是對敗訴方消耗司法資源的一種制裁,基於司法資源與訴訟費用相一致的原理,訴訟費用由敗訴方承體現了法律的公平,公正。可以防止民事主體濫訴,減少和防止司法資源無味的浪費,維護國家主權和其經濟利益。

3、受害人的傷殘鑑定行為是為了維護自身的合法利益,明確權利和責任,使訴訟順利進行,其鑑定結果也與被告的違法行為有因果關係。當事人進行的是有根據,有必要的鑑定,由此支付的相關費用理應由加害人承擔。

綜上所述,駁回起訴是指法院對於無正當理由或缺乏法律依據的訴訟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起的訴訟請求拒絕審理而予以駁回的訴訟行為。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的規定,法院駁回起訴後如果相同的當事人以同樣的訴訟請求、訴訟標的在規定的時間內再提起訴訟的,就是屬於重複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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