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跑被施工設施絆倒怎樣追責 - 看看民法典怎麼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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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院網訊(吳昆)男子在小區內夜跑時,不慎被施工場地設施絆倒骨折。其主張施工公司應當承擔全部責任,故起訴要求賠償各項費用損失共計22萬元。近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後,判決施工公司賠償男子10.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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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先生訴稱,其在居住社區內跑步時,不慎被陽光建設公司在小區內道路上的施工設施絆倒。由於陽光建設公司未設置明顯警示標誌,未採取安全防護措施,導致其受傷,經醫院診斷為右尺骨鷹嘴粉碎骨折、皮膚擦傷。該事故致其花費醫療費及相關費用,由於雙方就賠償事宜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故訴至法院。

陽光建設公司辯稱,張先生沒有證據證明其損害系被公司設備絆倒,公司與其受傷沒有關聯性,請求法院駁回張先生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根據查明的事實,雖然張先生無法提供直接證據證明其摔傷,系被陽光建設公司在施工場地內擺放的佔道設施絆倒所致,但根據陽光建設公司工作人員提交的張先生受傷現場示意圖、工作人員陳述等證據及法院現場勘驗情況,可以認定張先生受傷與陽光建設公司施工場地設備存在因果關係,且陽光建設公司並未就張先生受傷時施工場地的實際情況提供客觀證據,陽光建設公司應對其在臨時佔道場地未及時採取必要合理的安全防護措施,導致張先生受傷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同時,張先生在陽光建設公司已對佔用場地進行圈佔,且在場地周圍放置部分警示標誌的情況下,仍跑步通過陽光建設公司已佔用的施工場地,由此導致其在施工場地範圍內不慎摔倒,其對自身受傷亦負有過錯責任,應在其所負責任範圍內自行承擔相應的損失。法院最終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後,雙方均未上訴,該判決現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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