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取信貸資金高利轉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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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金水區法院判決此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套取信貸資金高利轉貸

來源:人民法院報 | 作者:趙棟樑 司振魁

近日,河南省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認為出借人借出的錢款屬於銀行貸款,該行為系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法院最終審理認定出借人與借款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無效。

2013年,某學院因自身發展需要資金欲向石某借款,石某以自己的名義辦理了銀行信用卡,將6萬餘元款項刷出後借給某學院。同時,雙方簽訂《借款合同》,約定借款期限五年,借款利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五年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到期一次性償還本金。該學院在連續支付三年利息後,未再及時履行《借款合同》,石某將該學院告上法庭。

庭審中,石某認為雙方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該學院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償還本金並支付利息。該學院僅支付三年利息,導致石某在經濟困難的情形下,依然要向銀行償還信用卡分期產生的本金、利息及手續費。該學院認為,石某出借的款項為信用卡套現資金,非石某本人的自持閒置資金,屬於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應認定該借款合同無效,只需償還本金,無需償還利息。

法院經審理認為,合法的民間借貸關係受法律保護,但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借貸合同無效。本案中,案涉借款系石某取出信用卡的款項,而並非石某的自有資金,屬於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故石某與某學院之間的借款合同應屬無效。合同無效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由於石某與某學院對借款合同的無效均負有過錯,因此雙方均應承擔相應的責任。某學院主動提出並組織、辦理相應手續,而石某為提供案涉借款支出了相應的利息、手續費。綜合雙方過錯及貸款成本等因素,某學院應向石某償還本金,並按照石某起訴時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佈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自案涉借款發生時起支付資金佔用費。現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提醒■

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出借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但超越法律底線的,不在法律保護範圍內。信用卡具有專屬於持卡人的性質,不得改變其使用用途,擾亂市場金融秩序。同樣,無論從網商銀行、“美團”平台、還是“花唄”套現後出借,均是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行為。君子愛財,取之有道。出借人在出借款項時,應使用自己的合法資金出借。借款人在借款時也應積極核實出借人的資金,若借款人明知款項來源是套取金融機構貸款仍借用的,對借款合同的無效亦存在過錯。借貸雙方應攜手共同維護金融管理秩序,構造誠實守信、公平正義的社會風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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