叔侄訟爭房產 - 法院如何確認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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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工業園區法院採信親友證言認定叔叔為實際購房人

叔侄訟爭房產 法院如何確認真相?

來源:人民法院報 | 作者:劉洋 範巖彥

導讀

親屬之間基於信任,普遍存在重口頭、輕筆頭的交流方式和交易習慣,尤其是在鄉土氣息較濃的“熟人社會”裏,這種現象更為突出。一旦發生糾紛,若當事人舉證能力較弱,難免出現事實難查清、案件難處理的困境。近日,江蘇省蘇州工業園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叔侄房產權屬糾紛案件,法院對眾多親屬及房屋出售方展開細緻的調查,並結合民間傳統習慣,通過多角度分析糾紛雙方陳述的合理性,還原10多年前的購房真相,最終認定房產系叔叔委託侄子辦理購買手續,支持了叔叔的權利主張。案件審理涉及證人證言與書面證據的對抗,以及民間傳統習慣在民事訴訟中的運用,是民事審判傳承“馬錫五審判方式”、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一個範例。

代買房留下隱患

老王年輕時入贅他鄉,晚年產生葉落歸根的願望,便出售他鄉的房子,獲得價款用於在家鄉購房,以便回家鄉與眾親人共同生活。老王沒有文化,妻子智力殘疾,兒子智力低下。基於親情,老王賣房時委託弟弟保管買方給付的售房款現金,後在買房時以該現金中的一部分交付賣方。為了買房,老王委託弟媳、侄媳物色到房源,後再委託侄子小王簽訂購房合同、交付購房款項、辦理過户手續。後房產證、票據等均由小王夫婦保管。2005年,老王如願住上了家鄉的房子,以期與妻子在該房屋中安享晚年。此後十年生活幸福,別無煩惱。

2015年,老王意外得知自己的房子被登記在了小王夫婦名下。10多年來家庭和諧美滿的表象被揭開,鉅額財產的紛爭浮出水面。老王多次要求小王夫婦將房屋過户給自己。豈料,小王夫婦不承認房屋系老王夫婦購買,而主張是自己出資購買,理由是合同是他與賣方簽訂,房款及税費也由他支付,並持有相關證據,房屋登記在他的名下。

爭議產生後,老王的兄弟姐妹作為小王的長輩,反覆出面協調,小王夫婦態度依舊。為此,小王夫婦還曾與多位長輩發生衝突,公安機關也介入調查。雙方之間的糾紛,也引起蘇州當地媒體的關注。不僅如此,小王夫婦還曾於2019年起訴至法院,以自己為房屋產權人為由,要求老王夫婦搬離房屋,最終未得到法院的支持。

書證缺乏難定曲直

2020年,老王夫婦向蘇州工業園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房屋應歸他們所有,小王夫婦應配合將房屋登記至他們名下。小王夫婦辯稱,老王夫婦沒有證據證明房屋是老王夫婦購買的。

訴訟中,年邁的老王到庭,講述了其晚年歸鄉時的漫漫“買房路”:老王原為斜塘人,到婁葑做女婿,2005年想回斜塘,便賣掉婁葑房屋,侄媳(小王妻子)、弟媳瞭解到賣方想賣房,後弟媳、弟弟、姐夫、侄子(小王)一起與賣方簽了合同,由弟弟、侄子(小王)轉付了房款。本以為可以就此在家鄉安度晚年,哪料面對金錢的誘惑,侄子竟想將房產據為己有,實在令人寒心。

小王則稱,涉案房屋簽約時只有其一人前往,當場給賣方現金25萬元,其中20萬元系向親戚所借,餘款為自有。買房是為了投資。

根據雙方提交的書面證據,僅能認定如下事實:2005年2月23日,老王夫婦與他人簽訂合同,將他鄉房產以35.2萬元出售,當天受領房款32.2萬元。2005年3月9日,訴爭房屋賣方與小王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約定由賣方將訴爭房屋售與小王,總價25.8萬元,簽約時付25萬元,餘款0.8萬元過户時付清。當天,賣方出具收條:“今收到房款25萬元。”2007年2月12日,訴爭房屋登記於小王夫婦名下。既然購房合同由小王簽訂,賣方收條向小王出具,税費憑證由小王持有,產權登記在小王夫婦名下,老王夫婦的主張僅憑自己曾出售他鄉房產得款的事實還是遠遠不夠的。

全面調查還原真相

法院瞭解到,案件知情人既有賣方,也有若干親屬,在書面證據薄弱的情況下,只能通過向羣眾進行翔實調查,才能還原真相。隨後,法院對老王的弟弟、弟媳、妹妹、妹夫、姐夫及賣方全面展開調查。

根據眾多證人高度吻合的證言,結合書面證據,足以得出以下判斷:從購房資金看,老王夫婦在出售原有房屋後,所得價款足以支付訴爭房屋購置款。而相關親屬證言證明,小王的家庭當時經濟並不寬裕,缺乏如此大額的購房資金,小王夫婦關於借款購房的陳述,缺乏證據證明。從購房時間看,訴爭房屋的購買與老王夫婦原有房屋的出售僅間隔十餘天,老王的主張在時間銜接上説服力強。從購房目的看,老王及相關親屬均陳述,老王購房是為回到家鄉眾親人身邊,符合落葉歸根的傳統習慣。而小王稱購房是為投資缺乏説服力。從交易角色看,相關親屬及賣方均陳述,購房人是老王夫婦,而小王夫婦僅為物色房源、簽訂合同、交接房款、辦理過户的交易輔助人。從交易過程看,相關親屬及賣方均陳述,與小王一同參與交易的人員眾多。而小王陳述僅其一人前往簽約,明顯矛盾。從法律意識狀況、民間傳統習慣看,老王缺乏文化知識,妻兒智力受限,而小王系其侄子,老王信任並委託小王幫辦買賣手續,且由小王長期保管產權證,符合常理。從房屋使用情況看,老王夫婦在訴爭房屋購買後,一直居住其中,已達10多年之久。據此法院認為,現有證據充分證明,訴爭房屋實際購買人為老王夫婦,購房款的出資人為老王夫婦,因此判決小王夫婦將訴爭房屋權屬登記至老王夫婦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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