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來説應訴要不要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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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來説應訴要不要請律師

一般來説應訴要不要請律師

應訴請不請律師可以根據自己自身情況來定,有勝訴需求的可以進行聘請專業律師。各地區有一定差異,大致如下:

無財產爭議案件:普通民事、經濟、行政案件,不涉及財產的,根據案件性質、複雜程度、工作所需耗費時間等因素,在6000—100000元之間協商收取;外地民事、經濟、行政案件不涉及財產的,代理費不低於20000元;

律師代理分為以下幾種

第一種:一般代理。依律師職業道德為當事人代理案件,維護當事人權利。一般為糾紛標的的3-5%。標的高的話也可以低於該比例。

第二種:風險代理。按勝訴金額或以得到的金額的百分比支付代理費,或按減少的支付額的百分比支付代理費,比例當然高於一般代理。

第三種:半風險代理。給一定的基本費用,其他的再按風險代理計算,當然就介於一般代理和風險代理的比例之間。

二、已過訴訟時效上訴狀還能提交嗎?

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內,權利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就會依法保護權利人的權利。最長訴訟時效的期間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權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時效最長也是二十年,超過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上述的條件有以下解釋:

(一)上訴的實質要件。

上訴的實質要件是指只有法律規定可以上訴的裁判才能上訴。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除了依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業法有破產還債程序所作的裁判不準上訴外,凡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以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作出的一審判決,以及法律規定可以上訴的裁定,包括不予受理、駁回起訴和對管轄權異議的裁定,在法定期間內,當事人均可提起上訴。

(二)上訴的形式要件。

上訴的形式要件是指當事人上訴應具備法定的程序上的條件,具體包括下列三方面:

第一,合格的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包括:一審案件中的原告和被告、共同訴訟人,代表人訴訟中的代表人和被代表的成員以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一審判決其承擔民事責任的無獨立請求權人。另外,如果一審案件的雙方當事人和第三人都提起上訴的,均為上訴人。

第二,必須在法定的期限內提起上訴。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判決提起上訴的期限為15日,對裁定提起上訴的期限為10日。這表明,當事人必須在法定期限內提起上訴,否則就喪失了上訴權。法律規定上訴期限的目的,在於促使當事人抓緊時間進行上訴,有利於儘早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也有利於一審法院錯誤的裁判能得到儘快糾正,正確的裁判得到及時維護。

超過訴訟時效期間以後,就不能在提出上訴狀了。一般訴訟時效最長為二十年,超過了二十年,就不在法院保護的範圍內。上述狀是在上訴的時候通過書面表達的一種方式,目的是為了保護自身權利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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