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安置房產權到期了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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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新頒佈的《物權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

拆遷安置房產權到期了怎麼辦

一、我國《物權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149條對房屋產權到期後的規定

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限的時間屆滿的,可以自動續期。

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執行;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不動產,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二、《城市房地產管理》中的第21條規定

在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年限屆滿後,如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可以在期限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眾利益收回該土地的外,其他續期申請應當予以批准。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民法典》 第三百五十九條 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續期費用的繳納或者減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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