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簽收民事調解書能否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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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

未簽收民事調解書能否反悔?

民事訴訟法第九十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下列案件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可以不製作調解書:(一)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二)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三)能夠即時履行的案件;(四)其他不需要製作調解書的案件。

對不需要製作調解書的協議,應當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三條規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當事人各方同意在調解協議上簽名或者蓋章後生效,經人民法院審查確認後,應當記入筆錄或者將協議附卷,並由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後即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請求製作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送交當事人。當事人拒收調解書的,不影響調解協議的效力。一方不履行調解協議的,另一方可以持調解書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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