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資質掛靠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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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注意掛靠人和被掛靠人之間的掛靠合同法律關係。掛靠人與被掛靠人之間引起糾紛的主要原因是拖欠工程價款或者管理費,即因被掛靠人拖欠掛靠人的工程價款、被掛靠人拖欠掛靠人的管理費/承包費等而發生。
因為在掛靠中,掛靠人通常是以被掛靠人名義與發包人發生工程款交付結算關係,發包人先把工程款撥付到被掛靠人名下,再由掛靠人到被掛靠人處領取,這樣被掛靠人掌握了工程款的主動權,而掛靠人處於被動地位,因被掛靠人不按雙方之間的協議支付工程款引起糾紛。
其次是要注意發包人與承包人也就是被掛靠人的建築工程承包合同法律關係。雙方簽訂的建築工程承包合同無效,被掛靠人與掛靠人應對發包人因此遭受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二十六條 承包建築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範圍內承攬工程。
禁止建築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範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築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築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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