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驗收的條件

來源:法律科普站 1.05W

建設單位在收到施工單位提交的工程竣工報告,並具備以下條件後,方可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有關人員進行竣工驗收:
1、完成了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
2、施工單位對竣工工程質量進行了檢查,確認工程質量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符合設計文件及合同要求,並提出工程竣工報告。該報告應經總監理工程師(針對委託監理的項目)、項目經理和施工單位有關負責人審核簽字。
3、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
4、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委託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等有關部門責令整改的問題全部整改完畢。
5、對於委託監理的工程項目,具有完整的監理資料,監理單位提出工程質量評估報告,該報告應經總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單位有關負責人審核簽字。未委託監理的工程項目,工程質量評估報告由建設單位完成。
6、勘察、設計單位對勘察、設計文件及施工過程中由設計單位簽署的設計變更通知書進行檢查,並提出質量檢查報告。該報告應經該項目勘察、設計負責人和各自單位有關負責人審核簽字。
7、有規劃、消防、環保等部門出具的驗收認可文件。
8、有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質量保修書。
法律依據《建築法》。

項目驗收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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