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確認收入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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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税納税義務發生時間為:
1、納税人提供應税服務並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收訖銷售款項,是指納税人提供應税服務過程中或者完成後收到款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是指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應税服務完成的當天。
2、納税人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採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税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3、納税人發生本辦法第十一條視同提供應税服務的,其納税義務發生時間為應税服務完成的當天。
4、增值税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税人增值税納税義務發生的當天。

增值税確認收入的時間

法律依據:《增值税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三十七條

增值税起徵點的適用範圍限於個人。 增值税起徵點的幅度規定如下: (一)銷售貨物的,為月銷售額5000-20000元;
(二)銷售應税勞務的,為月銷售額5000-20000元; (三)按次納税的,為每次(日)銷售額300-500元。
前款所稱銷售額,是指本細則第三十條第一款所稱小規模納税人的銷售額。
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和國家税務局應在規定的幅度內,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本地區適用的起徵點,並報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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