瑕疵出資股權轉讓引起的糾紛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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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股權轉讓方具有出資瑕疵的情況下,若股權受讓方對該情況不知悉,則股權受讓方可以欺詐或者顯示公平為由,主張撤銷協議,或者以此為抗辯拒絕支付股權轉讓款,或者要求調整股權轉讓價款;若股權受讓方對該情況知悉,則無權主張撤銷股權轉讓合同。此外,就出資瑕疵的責任,根據公司法解釋(三)第十九條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受讓人對此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公司請求該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公司債權人依照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二款向該股東提起訴訟,同時請求前述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受讓人根據前款規定承擔責任後,向該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瑕疵出資股權轉讓引起的糾紛怎麼辦

法律依據:《公司法司法解釋四(最高院最新解讀)》 第二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未就其股權轉讓事項徵求其他股東意見,或者以欺詐、惡意串通等手段,損害其他股東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主張按照同等條件購買該轉讓股權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但其他股東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同等條件之日起三十日內沒有主張,或者自股權變更登記之日起超過一年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其他股東僅提出確認股權轉讓合同及股權變動效力等請求,未同時主張按照同等條件購買轉讓股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他股東非因自身原因導致無法行使優先購買權,請求損害賠償的除外。
股東以外的股權受讓人,因股東行使優先購買權而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可以依法請求轉讓股東承擔相應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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