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出資瑕疵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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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資瑕疵是實踐中經常出現的問題,圍繞着出資瑕疵所形成的追究相關股東責任問題、瑕疵股權限制問題、瑕疵股權轉讓的問題等等一直是在司法實踐中經常出現的糾紛類型。

股權出資瑕疵是什麼意思?

公司法》第四條規定:“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這是股權的具體內容,也是較普遍的股權分類即自益權、共益權。《公司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際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這一條明確地規定了瑕疵股權在自益權方面應當受到限制,但共益權尤其是表決權因出資瑕疵有什麼樣的影響公司法沒有明確規定。

《公司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股東會議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1、公司股東在設立階段對各股東的出資比例要進行協商,對出資比例的分配除考慮到每個股東的資金因素外,更加註重的是出資比例所享有的表決權的多少,基於對相應出資比例的股東經營能力高與低的信任,才能同意其持多少股份。因此,出資比例更多反映的是經營決策的信任程度。

2、公司股東雖然出資有瑕疵,但其對公司承擔的責任仍然是以公司章程當中認繳的出資比例或股份為限,如果限制其未出資部分的表決權,與其應最終承擔的責任相比不對等。對於未足額出資所帶來的責任,公司或股東更應通過其它救濟方式解決。

依照我國法律規定,在股份有限公司進行設立知識,需要按照出資人的比例來對出資人進行下發股權一般來説都是按照出資人的實際出資來進行確定股權的,如果雙方之間在有明確的協議,説明應出資多少獲得多少股權,而出資方沒有按照協議內容進行出資,公司有權要求去履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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