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合夥以團隊出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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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合夥以團隊出資

合夥聯營是一種聯營組織,但不具備法人資格,它的民事主體仍然是參加聯營的各成員。因而,對聯合體的債務,由聯營各方承擔無限責任或連帶責任。根據規定,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共同經營、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由聯營各方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協議的約定負連帶責任的,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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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夥人可以以勞務出資嗎

可以。
普通合夥人的出資方式有:
(一)貨幣:合夥人出資所用貨幣應當是合夥人自有的資金,或歸自己管理、支配的資金。
(二)實物:即企業生產經營所需的各種貨幣以外的有形財產。
需要注意:
1、合夥人用以出資的實物必須為自己的或可在合夥企業經營期間完全由自己支配的實物財產。
2、不能完全支配的財產、已設立擔保的實物、短期租賃他人的實物,一般不應作為實物出資。
(三)知識產權:主要包括商標權、專利權(包括髮明專利權、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著作權(版權)、技術祕密。
(四)土地使用權:合夥人以土地使用權出資的,必須作價出資並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權的轉移手續。
(五)勞務:合夥人以勞務出資的,其評估辦法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並要在合夥協議中載明。
(六)其他財產權利出資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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