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是否涉及職務侵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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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是否涉及職務侵佔

職務侵佔罪侵犯的對象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物,包括動產和不動產所謂“動產”,不僅指已在公司、企業、其他單位佔有、管理之下的錢財(包括人民幣、外幣、有價證券等),而且也包括本單位有權佔有而未佔有的財物,如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擁有的債權。就財物的形態而言,犯罪對象包括有形物和無形物,如廠房、電力、煤氣、天然氣、工業產權,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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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侵佔判緩刑是否可以


法院在審理職務侵佔罪時除考慮自首、認罪態度及對社會危害程度等情況外,還主要考慮侵佔財產的返還,能否取得受害單位的諒解。該類案件事實認定清楚的,對被告人申請緩刑的情況還是比較多的。

緩刑是有條件的對原判刑期不執行,因此,緩刑應符合下列條件:

1、除累犯以外的所有被判處拘役以上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犯罪分子。

我國主刑中,管制是最輕的一個刑種,但由於其本身就是一種不關押的刑種,因此失去了適用緩刑的必要性。除累犯以外,是因為累犯是因犯罪被處以刑罰以後再法定的時間以內的再次犯罪,其社會危害性和人身危險性都較大,而其他被判處拘役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則是犯罪情節輕微、對社會危害性不大、個人的人身危險性也不大,實行緩刑對社會穩定有一定的積極意義。

2、實行緩刑的罪犯不致再危害社會。罪犯是否再危害社會,除刑法自身的威懾教育作用外,更主要的是要取決於犯罪分子自身對所犯罪行的認罪、悔罪表現和犯罪情節而定,如果犯罪分子對自身的犯罪沒有認識、沒有悔罪表現,肯定會再次危害社會,如果犯罪分子犯罪情節嚴重、手段惡劣,即使被判拘役以上三年有期徒刑以下,也不能實用緩刑,因為他們有可能再次危害社會。

緩刑實用的上述二個條件缺一不可,必須同時具備才能適用緩刑,正確適用緩刑的條件,對犯罪分子的教育改造和對正在準備犯罪的人具有教育和威懾力,充分發揮刑法的打擊犯罪、懲罰犯罪的作用。

我國法律中對職務侵佔罪的量刑標準規定的也不算很重,此時往往也是結合實際的犯罪數額、情節來進行處罰的。所以,要是同時滿足了緩刑條件的,那才可以對罪犯判處緩刑。因此實踐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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