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職務侵佔罪司法解釋中涉及數額較大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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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職務侵佔罪司法解釋中涉及數額較大的解釋是什麼?

最高院職務侵佔罪司法解釋中涉及數額較大是什麼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職務侵佔罪數額較大的規定》:職務侵佔數額1.5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屬於“數額較大”的起點標準。職務侵佔數額10萬元以上,屬於“數額巨大”的起點標準。

職務侵佔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

職務侵佔罪數額較大、巨大、特別巨大

《刑法》第271條職務侵佔罪數額較大10000元以上,數額巨大十萬元以上。

職務侵佔罪數額較大

對職務侵佔數額較大的起點,仍是參照1995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頒佈的《解釋》中規定的"5000-20000"元,各省、市、自治區司法機關在確定具體標準時,可以根據本地區的經濟狀況確定。

職務侵佔罪的法規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一款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故意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歸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在這裏小編為大家解釋一下關於最高院職務侵佔罪司法解釋中涉及數額較大是以十萬元為起點標準來進行判斷的,也就是説超過十萬元以上的就會被判處侵佔罪中加大數額的犯罪行為,會受到更加嚴重的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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