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處理合夥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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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處理合夥共同財產

在日常的生活中,很多的合夥人之間都會因為各種各樣的利益經濟糾紛而產生矛盾,進而演化為財產侵權糾紛,那麼可不可以強制執行合夥財產中的夫妻共同財產?接下來本站網的小編帶你一起來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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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處理合夥共同財產回怎麼樣呢?

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三合夥人投入的合夥財產受法律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三十二條規定:“合夥人投入的財產,由合夥人統一管理和使用。”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侵佔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返還財產,不能返還的,應當折價賠償。損壞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損失的,侵害人並應當賠償損失。”本案中被告王某在沒有徵得二原告同意的情況下,擅自處分合夥人共有的財產,侵犯了二原告的合法財產權,應承擔賠償責任。三人簽訂合夥協議時豫NB0169號“豪沃”自卸車價值為24萬元,原、被告三人每人出資8萬元,現該車的市場變現價值為181400元,三人平均佔有該車的財產數額分別為60466.7元。二原告佔有該車的具體財產數額應為60466.7元×2人=120933.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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