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名稱註冊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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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稱註冊原則:企業名稱不得含有損於國家、社會公共利益的的文字;企業名稱應當使用符合國家規範的漢字;企業法人名稱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二十三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條件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三)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五)有公司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