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購公司應當如何避免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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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購公司應當如何避免債務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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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購公司應當如何避免債務

收購公司避免債務的主要措施是:

(一)通過簽訂事前協議的方式明確責任關係明確責任的約定可以是獨立的責任明確協議,也可以是收購協議中的條款。在該約定中要明確責任的承擔主體,賠償方式,數額,補救措施等具體內容。在條款設置上要簡明,清楚,沒有歧義,全面,有一定的預見性,真正起到防範風險的作用。一份事前協議的質量,往往能體現收購方在法律,經營風險防範領域的素質,一份詳盡明確的事前協議能體現出收購方法務工作者的較高的知識技能。對於事前協議的編寫應該是事無鉅細的,在事前約定的越詳細,越具體,那麼對於如果收購之後發生債務問題的解決就會越簡明快捷。

(二)要求收購方的交易對手提供有效的擔保有效的擔保要求收購方的交易對手提供與交易價款相應的物保或是要求其提供可靠的保證人保證。擔保可以分為人保與物保,在人的擔保,即保證中,擔保權是一種債權性的請求權,屬債權範圍;而在物的擔保中,則是一種物權性的優先受償權,故也可以稱為擔保物權,兩者間的效力相差較大。與權利相對應,擔保義務人的義務在人的擔保中,實際為一種債務,而在物的擔保中則是一種物權負擔。收購方的收購交易對手可以以目標公司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財產向收購方提供擔保。當發生上述債務時,對收購方來説能夠有所保障,達到降低損失的作用。雙方約定以提供擔保的方式作為風險防範的方法的關鍵是擔保合同的設置,擔保合同中應包括被保證的主債權種類、數額;保證的方式;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保證擔保的範圍;保證的期間;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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