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簽合同籤誰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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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簽名在法律上屬於代理行為,其法律效力要根據具體情況分析:

代簽合同籤誰的名字

1、如果代簽名的人(即受託人或代理人)是受被代簽名人(即委託人或被代理人)的委託而代簽的,或被代簽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代簽而不作否認表示的,則該簽名行為有效,應由被代簽人承擔法律責任。

2、如果代簽名的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進行代簽的,則該代簽名的行為屬於效力待定。如果事後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則被代理人對該簽名行為承擔民事責任;如果不予追認的,則由實施代簽名的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民法通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

第六十三條:公民、法人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第六十六條: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範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

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第一百七十二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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