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房屋租賃合同的責任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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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租人的違約責任。
(1)未按約定將房屋及其附屬設施交付承租人使用的,應當支付違約金;給承租人造成損失的,還應負責賠償。
(2)交付的房屋及其附屬設施不符合合同要求,或未按合同對房屋進行維修養護,危及承租人正常、安全使用的,應負責修理;承租人有權要求支付違約金;給承租人造成損失的,還應負責賠償。
(3)出賣、轉租房屋時,未按法律保證承租人優先購買權或優先承租權的,應負責賠償損失。
2、承租人的違約責任。
(1)未按約定支付租金的,除補交租金外,還應償付違約金。拖欠租金達到一定期限的,出租人得解除合同。
(2)對出租房屋使用不當,造成房屋及其附屬設施不合理損害的,應負責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3)擅自轉租、轉借、換租房屋或利用房屋進行非法活動的,出租人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支付違約金。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條,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在租賃期限內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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