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合同無效的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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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58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這是合同無效的基本法律後果。發包人取得的財產形式上是承包人建設的工程,實際上是承包人對工程建設投入的勞務及建築材料。故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全部履行完畢或在履行過程中被確認無效的,承包人已經履行的合同內容是不能適用返還的方式使得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恢復到簽訂合同以前的狀態,因此已完工的建築物只能按照折價補償的方式進行處理。

建設工程合同無效的法律後果

依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釋》(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2條的規定,建設工程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有效合同處理的,應當參照合同約定來計算涉案工程價款,承包人不應獲得比合同有效時更多的利益。

依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釋》(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3條第2款規定,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發包人有過錯的,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承包人損失的範圍是預期可以取得的工程款。

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條 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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