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合同的訴訟時效的起算是應該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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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合同的訴訟時效的起算是應該怎麼規定的
律師解析:1、合同未約定履行期限時訴訟時效的起算。當合同未約定履行期限的情形,債權人第一次向債務人主張權利時,即為合同履行期限屆滿時,債務人從此時具有履行債務的義務。如不履行,則構成對債權人權利的侵害,且該侵害為債權人所應知,訴訟時效當然應從此時起算。當然,如果債權人給債務人必要的準備時間(寬限期)的,訴訟時效從準備時間(寬限期)屆滿時起算。
2、關於分期履行的合同的訴訟時效的起算。根據民法典關於訴訟時效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計算的規定,應按每筆相對獨立的債權履行期限屆滿時分別起算。
3、保證債務訴訟時效的起算。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內向保證人主張了權利,則保證期間的使命完成,保證責任的訴訟時效從此開始計算。
4、合同無效情況下訴訟時效的起算。合同無效,但當事人不知道也不應知道合同無效而將合同作為有效合同起訴要求對方履行合同義務的,訴訟時效應以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次日開始計算;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按民法典第61、62、66、161等條規定確定,從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次日開始計算。合同無效產生的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應從法院關於合同無效的判決生效之日起算。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九條
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撤銷權、解除權等權利的存續期間,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產生之日起計算,不適用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和延長的規定。存續期間屆滿,撤銷權、解除權等權利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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