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訴訟時效起算轉賬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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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借款合同訴訟時效起算轉賬是怎麼規定的?

借款合同訴訟時效起算轉賬是怎麼規定的

(1)約定還款期限的借條:訴訟時效從還款期限屆滿的次日起計算滿2年;

(2)沒有約定還款期的借條:依照《合同法》第206條,對於借款期限沒有約定和約定不明確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出借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據此,沒有約定還款期限的借條,其訴訟時效從出借人主張返還之日的次日起開始計算滿2年。

在當事人約定分期履行債務的情況下,訴訟時效應當從最後一筆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次日起開始計算。

二、借款合同符合什麼條件才有效?

一般有效條件是最基本的條件,也是所有民事合同共同適用的條件。根據《民法通則》有關規定,民間借貸合同應當具備三個一般條件才能有效:

一是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是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

三是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對民間借貸而言,其中意思表示真實和不違反法律規定是最需要強調的。

民間借貸的意思表示真實,是出借人和佾軟人對借貸行為都是出於自己內心的真實意思,不存在欺詐、脅迫等損害對方利益的情況。意思表示真實是外部行為與內心意志的一致性。出借人和借款人只有真心實意,才可以使借貸活動得以順利進行。當事人的借貸行為是在外力影響或者強制下進行的,借貸意思表示就不真實,借貸風險也就非常大。出借人在民間借貸合同成立後,一旦發現借款人借款意思表示不真實,就不應提供借款,使民間借貸合同不能生效;如果已經提供借貸,可以主張民間借貸合同無效或者請求撤銷。從民間借貸的特點來看,借款意思表示不真實,絕大多數發生在借款人一方。

不違反法律規定,是所有合同都必須堅持的基本要求。這裏的法律是廣義上的概念,凡是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司法解釋規定的民間借貸行為都不能產生法律效力。同時,不得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否則, 也是違法借貸行為。例如,出借人是國有企業,而借款人與其負責人惡意串通,以損害出借人單位利益進行借貸活動,又如明知借款人無償還能力而提供借款,該合同就不發生效力。

事實上,出借人的轉賬時間應該就是在借款合同形成的當天,而借款合同的訴訟時效和轉賬時間,這兩者之間並沒有必然的聯繫,因為總不見得形成了借款合同之後,出借人就一直沒有把借款轉入債務人名下。出借人和借款人最好能夠嚴格的按照借款合同當中的約定,及時履行各自應盡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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