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八污染環境罪法條修改內容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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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綜述

刑八污染環境罪法條修改內容是什麼?

《刑法(修正案八)》,對原《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做了較大修改。修改前的《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廢物,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修改後的條文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本次修改,通過擴展適用範圍、降低入罪門檻的方式,極大地增強了《刑法》的威懾力。這對我國刑事法律責任的完善、加大對環境污染犯罪行為的打擊力度,具有重要意義。

二、本次修改有哪些變化?

此次對《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的修改,只涉及構成要件中犯罪的客觀方面,即對犯罪行為要件的調整。具體而言,包括以下幾點:

1、將構成要件中的犯罪結果由“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修改為“嚴重污染環境”。這一修改是最重大、最核心的變化。修改前《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的犯罪,屬於結果犯,必須具備特定的結果才能構成犯罪。原《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只有在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並由此導致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情況下,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這一規定在實踐中存在幾方面的問題:首先,對構成犯罪行為的範圍界定過窄,侷限於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一些雖然沒有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但危害嚴重的行為得不到《刑法》的懲戒;其次,污染事故往往是突發性事件,帶有偶發性質,一些不屬於重大環境污染事故但具有累積性的污染行為,其危害也非常嚴重,卻沒有納入《刑法》懲戒的範疇;第三,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的,通常都伴隨着公私財產的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從立法技術上看,將兩者並列作為結果要件,有重複規定的問題,也在一定程度上縮小了適用範圍。修改後的第三百三十八條從根本上解決了這些問題。《刑法(修正案八)》實施後,只要造成了重大環境污染,無論是否屬於污染事故,都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2、將排放、傾倒或者處置的物質,由“危險廢物”修改為“有害物質”。請訪問按照原《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的規定,行為人排放、傾倒或者處置的物質包括: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廢物。從語法的角度看,這樣的規定,是將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等各類物質都歸入了危險廢物的範疇。依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規定,哪些物質屬於危險廢物,是通過《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的方式來確定的。第三百三十八條列舉的幾種物質中,可能並非都屬於危險廢物。如有毒物質,很明顯不會全部屬於危險廢物。因此,原《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的規定,邏輯上無法自足。此外,將排放、傾倒或者處置的物質範圍最終限定在“危險廢物”,實際上縮小了適用範圍。如果行為人排放或者傾倒一些沒有列入《危險廢物名錄但危害嚴重的物質,就無法追究刑事責任。考慮到這些問題,修改後的三百三十八條將“廢物危險”修改為“有害物質”,其範圍大大拓寬,有助於降低環境刑事犯罪的門檻。

3、刪除了“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的規定。原《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將適用範圍限定在向土地、水體和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害物質,

實踐中可能導致部分環境違法行為得不到追究,尤其是沒有直接向水體等環境排放污染物的行為。刪除這一限制,使第三百三十八條的適用範圍更寬,無論是否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都可以構成犯罪。修改後犯罪客觀方面有哪些重大調整?修改後的《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其構成要件包括:

(1)犯罪主體。

構成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實踐中主要是企業。

(2)犯罪的主觀方面。

犯罪的主觀方面沒有變化,仍然是過失,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於自信的過失。

(3)犯罪客體。

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的犯罪客體在理論上一直有爭議,有的認為是國家保護的環境管理秩序,有的認為是環境權,有的認為是環境法益。此次修改沒有涉及犯罪客體。

(4)犯罪的客觀方面。

犯罪的客觀方面有了重大調整。修改後的第三百三十八條,犯罪的客觀方面應當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違反國家規定,即違反國家有關環境保護的強制性義務規範;

二是有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害物質的行為,一般意義上的生產、貯存、使用等行為不構成本罪;三是排放、傾倒或者處置的對象是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據此,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都被列入了有害物質的範疇,無需再通過《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來確定適用範圍;四是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一般的輕微污染不構成犯罪。這是必備的結果要件。同時要注意,重大環境污染與行為人的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害物質的行為之間必須存在因果關係。

綜上所述,可以看出《刑法修正案八》擴大了犯罪範圍,降低了犯罪的門檻,對犯罪進行更加嚴格的要求與規定。這從某一程度來講提高了刑法與法律的權威,也更加有利於我國法律的完善,同時提高我國公民的環保意識從根本上做到減少的對環境的污染。以上就是關於刑八污染環境罪法條的相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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