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污染刑事案鑑定標準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9W

環境污染刑事案鑑定標準

一、環境污染刑事案鑑定標準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刑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因此,污染環境罪從犯比照主犯的量刑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二、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的立案標準

第三百三十八條違反國家規定,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廢物,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三百四十六條單位犯本節第三百三十八條至第三百四十五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三、環境污染防治責任制度

環境污染綜合防治是與單項治理相對的概念。對象上説,它綜合考慮大氣、水體、土壤等各種環境要素,而不是着眼於其中某一個環境要素;目標上説,它綜合考慮資源、經濟、生態和人類健康等方面,而不是侷限於其中某個單一目標。對於各種不同的環境污染問題應採取各種不同的綜合防治措施。

環境污染綜合防治應根據當地具體條件,遵循以下原則:

1、技術和經濟相結合。制定綜合防治方案,除考慮技術上的先進性外,還必須考慮經濟上的合理性。

2、防治結合,以防為主。在“防”的方面,着重加強環境規劃和管理;在“治”的方面,着重考慮各種治理技術措施的綜合運用。

3、人工治理和自然淨化相結合。為了節省環境治理費用,應充分利用自然淨化能力。

4、發展生產和保護環境相結合。生產部門應在發展生產的同時加強資源管理,防止資源浪費,並通過改革工藝、綜合利用,實行企業內部的環境綜合治理措施,減少污染物的排放量和處理量。

以上就是本站小編和大家一起了解的環境污染刑事案鑑定標準等相關問題,希望能借此幫助大家加深對環境污染的瞭解與認識。希望通過這樣的瞭解,大家能明確的認識保護環境的重要性,其實保護環境真的已經迫在眉睫,我們應該從身邊的小事做起,一點一點的改善環境,保這個我們賴以身存的家。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