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污染事故管理的辦法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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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污染事故管理的辦法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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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如今隨着科技越來越發達,工業發展越來越迅猛,環境污染的情況也日漸加劇。為了節約資源,保護環境,國家出台了一系列的環境污染相關政策。那麼,我們一起來看看環境污染事故管理規定是怎樣的?

一、環境污染事故管理辦法的定義

1、為加強對環境污染事故的預防和管理,提高應對突發環境事故的能力,減少事故造成的損失,規範突發環境事故的信息報告程序,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結合集團公司實際,制定本規定。

2、環境污染事故是指由於人為因素以及意外因素或自然災害等原因致使環境受到污染、人體健康受到危害、社會經濟和人民財產受到損失,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環境事故。

3、環境污染事故包括:

(1)水污染事故:主要指含有酸性、鹼性、氟化物、油類、懸浮物、COD、重金屬等有害物質的廢水嚴重超標準排放或生產過程中的中間物料及廢料大量對外排放造成的環境污染事故。

(2)大氣污染事故:主要指二氧化硫、氯氣、HF、HCl等以及含有有害元素的各種粉塵、煙塵的廢氣,突然大量排放,造成環境污染事故。

(3)固體廢棄物污染事故:主要指各類廢催化劑、廢殘液等危險廢物造成的環境污染事故和次生污染事故。

(4)有毒化學品污染事故:指含有強毒性或較強毒性的物質,突然過量、集中、單獨排放或隨廢水、廢氣、廢渣排放到環境中造成的環境污染事故。

二、重大環境污染事故

(一)定義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重大環境污染事故

1、污染物排放超標5倍(含5倍)以上10倍以下(不含10倍)或造成經濟損失在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不含10萬元)的事故。

2、人員發生明顯中毒症狀、輻射傷害或可能導致傷殘後果。

3、因環境污染對周邊環境造成較大影響。

(二)處罰措施

視情節輕重,對直接責任人予以5000元以上至10000元以下經濟處罰,並移送公安機關處理。用時對直接主管視情節輕重予以500元以上至1000元以下經濟處罰。對分管環保的領導予以100元以上至500元以下經濟處罰。

三、事故的報告

(一)環境污染事故發生後,責任者或最先發現人,必須立即報告班組長、車間主任、廠長等有關領導有關領導必須及時採取措施,組織搶救,保護現場,防止事故擴大。同時立即上報總經理。屬較大環境污染以上的事故,應在兩個小時內報至總經理;重大或特大污染事故經過總經理確認後,由公司辦公室48小時之內報至上級行政環境保護管理部門。

(二)發生環境污染事故,由產生污染單位填寫《環境污染事故報告單》,除留存外,送至公司總經理一份,送達時間不得遲於事故發生後的48小時。

四、事故的調查

(一)發生環境污染事故後,公司應立即組織有關部門成立調查組,進行事故的調查分析、事故的調查與確認按事故的嚴重程度分級負責進行。一般環境污染事故由生產經理負責,較大環境污染事故由公司安保負責人員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調查與確認,重大和特大污染事故由總經理直接負責組織調查。

(二)在事故調查中,要通過現場調查和必要的技術分析、鑑定或試驗,查明下列事項:

1、事故發生的準確時間、具體地點或部位。

2、造成污染事故的污染主要污染物質。

3、危害程度、人員或動植物受害情況、經濟損失數額等。

4、事故發生前生產情況、導致事故發生的起因、作業人員作業時的工藝條件、操作法設備工作參數如壓力、温度、流量。設備

有無缺陷、操作是否正常、事故發生前有無異常反映和徵兆。

5、事故現場的照片資料等。

(三)事故調查組在查明事故有關情況後進行事故分析時,應從直接原因入手,逐步深入到間接原因,從而掌握事故的全部原因。確認事故危害程度和事故發生的直接責任者、主要責任者或領導責任者。

五、 事故的責任分析及處理

(一)通過事故的調查分析:

根據事故發生的直接和間接原因、事故危害程度等,提出對事故責任單位或責任者的處理意見。

(1)由於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事故的,應當追究直接責任者和主要責任者的責任,並視情節輕重予以適當經濟處罰。

1、 違章指揮或違章作業。對違規指揮者或違規作業者予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處罰。

2、 違反工藝操作規程野蠻操作。對違規操作者予以予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處罰。

3、 設計、施工、安裝上的失誤。對相關失職者予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處罰。

(2)由於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事故的,應當追究責任單位領導和有關部門責任人的責任。

1、下達和公佈的指示、命令、決定以及規章制度等違反國家和地方政府頒佈的環境保護法規、標準、規定。

2、環境保護等規章制度不健全、無章可循的。

3、設備超過檢修期、超負荷運行或設備、設施有缺陷又未採取措施的。

4、生產設備和環境保護設施在計劃檢修和保養時,對設備設施中殘餘污染物未經妥善安置和處理,隨意排放的。

5、新建、擴建、改建和技術改造項目,違反國家關於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三同時”規定,擅自投產使用的。

6、對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採取積極有效措施,從而導致事故發生或發生事故後仍未採取措施造成污染的擴大或蔓延的。

(二)對發生事故的單位和責任者,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經濟處罰。

(三)有下列情節之一者,對有關人員進行經濟處罰。

1、發生事故後隱瞞不報、虛報或故意推遲報告的。對直接責任人予以100元以上至1000以下處罰。

2、在事故調查中,隱瞞事故真相、弄虛作假、甚至嫁禍於人的。對直接責任人予以500元以上至2000以下處罰。並移送公安機關。

3、事故發生後,由於瀆職,不積極採取措施造成污染事故擴大和蔓延的。對直接責任人予以1000元以上至5000以下處罰。

4、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程序,濫用職權、擅自處理或袒護、包庇事故責任者的。對直接責任人予以5000元以上至10000以下處罰。

六、確定污染事故依據

確定污染事故的程度以國家和地方下達的排放標準為依據。

環境污染事故管理規定的目的是明確環境污染事故管理職責,規範污染事故管理程序,減少污染事故的發生,減少污染事故的危害。在大力發展經濟的同時,我們也應該更加註重環境污染的治理與環境保護,嚴格按照國家規定建廠排污,以避免環境污染進一步加劇。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三明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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