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廢物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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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廢物,俗稱“洋垃圾”,是指在生產建設、日常生活和其他活動中產生的污染環境的有害物質、廢棄物質,包括液態廢物和氣態廢物。國際上列入有害廢物管理的共有23項。

進口廢物管理制度

據估計,全球每年產生垃圾100億噸,有害廢物3億多噸,這些垃圾和廢物絕大部分得不到有效處理,由此出現有害廢物和垃圾的跨國間轉移。一些發達國家將大量工業和生產垃圾,特別是有害廢物以各種名義,通過各種渠道向發展中國家轉移,我國也成為轉移的受害對象。

我國於1990年加入了聯合國環境計劃署通過的《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的巴塞爾公約》。國家環保局、外經貿部、海關總署、國家工商局、商檢疫站局聯合頒佈了《廢物進口環境保護管理暫行規定》並於1996年4月1日起施行。

《暫行規定》禁止進出境外廢物在境內傾倒、堆放、處置。限制進口可以用作原料的廢物,對列入國家限制進口可用作原料的九大類廢物的進口,須經國家環保局審批,其他廢物嚴禁進口。

《暫行規定》還對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廢物的申請和審批手續作了嚴格規定,實行環境保護風險責任,海關憑國家環保局簽發的《進口廢物批准證書》和口岸所在地商檢機構的檢驗合格證明驗放。對檢驗不合格的廢物,海關依法責令退運和任罰款處理。對違反規定北朝將境外廢物進境傾倒、堆放、處置,或擅自進口廢物用作原料的行為,依法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將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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