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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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

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

《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已經2017年7月18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本辦法分為總則、供貨商註冊登記、收貨人註冊登記、裝運前檢驗、到貨檢驗檢疫、監督管理、法律責任以及附則,共八章78條。

頒佈單位: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文       號:國家質檢總局令第194號

頒佈時間:2017-12-08

實施時間:2018-02-01

時 效  性:尚未生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檢驗檢疫監督管理,保護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衞生檢疫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以下簡稱廢物原料)的檢驗檢疫和監督管理。

進口廢物原料應當屬於可用作原料的再生資源,具有可利用價值。

進口廢物原料應當符合中國法律法規、國家環境保護控制標準和國家技術規範的其他強制性要求。

第三條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質檢總局)主管全國進口廢物原料的檢驗檢疫和監督管理工作。

質檢總局設在各地的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以下簡稱檢驗檢疫部門)負責所轄區域進口廢物原料的檢驗檢疫和監督管理。

第四條國家對進口廢物原料的國外供貨商(以下簡稱供貨商)、國內收貨人(以下簡稱收貨人)實行註冊登記制度。供貨商、收貨人在簽訂對外貿易合同前,應當取得註冊登記。

註冊登記有效期為5年。

第五條國家對進口廢物原料實行裝運前檢驗制度。進口廢物原料在裝運前,應當由檢驗檢疫部門或者承擔裝運前檢驗的檢驗機構(以下簡稱裝運前檢驗機構)實施裝運前檢驗並出具裝運前檢驗證書。

質檢總局不予指定檢驗機構從事進口廢物原料裝運前檢驗。

質檢總局對裝運前檢驗和裝運前檢驗機構依法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 進口廢物原料到貨後,由檢驗檢疫部門依法實施檢驗檢疫監管。

收貨人應當在進口廢物原料入境口岸向檢驗檢疫部門報檢,報檢時應當提供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裝運前檢驗證書。

第七條 質檢總局對進口廢物原料實行檢驗檢疫風險預警和快速反應管理。

第八條 質檢總局對供貨商、收貨人、裝運前檢驗機構實施誠信管理。

進口廢物原料供貨商、收貨人、裝運前檢驗機構應當按照中國法律法規規定從事進口廢物原料生產經營及裝運前檢驗活動,保證進口廢物原料符合中國法律法規規定和相關技術要求。

第二章 供貨商註冊登記

第九條 質檢總局負責進口廢物原料供貨商註冊登記申請的受理、審查、批准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條 申請供貨商註冊登記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所在國家(地區)合法的經營資質;

(二)在其所在國家(地區)具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及相應基礎設施;

(三)熟悉並遵守中國出入境檢驗檢疫、環境保護、固體廢物管理的法律法規及相關標準;

(四)獲得ISO9001質量管理體系或RIOS體系等認證;

(五)具有對所供廢物原料進行環保質量控制的措施和能力,保證其所供廢物原料符合中國出入境檢驗檢疫、環境保護、固體廢物管理的國家技術規範的強制性要求;

(六)具備放射性檢測設備、設施及檢測能力;

(七)近3年內未發生過重大的安全、衞生、環保、欺詐等問題。

第十一條 申請人應當通過進境貨物檢驗檢疫監管系統提交註冊登記申請,並在網絡提交註冊登記申請成功後的30天內向質檢總局提交以下書面材料:

(一)註冊登記申請書;

(二)經公證的税務登記文件,有商業登記文件的還需提供經公證的商業登記文件;

(三)組織機構、部門和崗位職責的説明;

(四)標明尺寸的固定辦公場所平面圖,有加工場地的,還應當提供加工場地平面圖,3張以上能全面展現上述場所和場地實景的照片;

(五)ISO9001質量管理體系或者RIOS體系等認證證書彩色複印件;

(六)委託代理人提出註冊登記申請的,應當提交委託書原件以及委託雙方身份證明覆印件。

提交的文字材料,應當使用中文或者中英文對照文本。

第十二條 質檢總局對申請人提出的註冊登記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收到申請材料後5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二)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質檢總局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且補正材料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予以受理;

(三)未在規定期限內補正有關申請材料的,應當終止辦理註冊登記,並書面告知申請人;

(四)未按照要求全部補正申請材料或者補正後申請材料仍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並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十三條質檢總局應當自受理註冊登記申請之日起10日內組成專家評審組,實施書面評審。專家評審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審查與決定期限內,但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

評審組應當在評審工作結束後作出評審結論,向質檢總局提交評審報告。

第十四條 質檢總局自收到評審報告之日起10日內作出是否准予註冊登記的決定。

質檢總局對審查合格的,准予註冊登記並頒發註冊登記證書;對審查不合格的,不予註冊登記,並書面説明理由,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五條 供貨商註冊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自變化之日起30天內向質檢總局提出變更申請,並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辦理。

涉及註冊登記證書內容變更的,供貨商申請變更時應當交回原證書。質檢總局批准的變更涉及原註冊登記證書內容的,應當重新頒發證書。

供貨商的名稱、商業登記地址、法定代表人三項中累計兩項及以上發生變化的,應當重新向質檢總局申請註冊登記。

第十六條 供貨商需要延續註冊登記有效期的,應當在註冊登記有效期屆滿90天前向質檢總局提出延續申請,並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辦理。

供貨商未按規定期限提出延續申請的,質檢總局可以認定為不符合註冊登記延續的法定條件,不予受理該申請。註冊登記有效期屆滿後,註冊登記自動失效。

第十七條 質檢總局應當根據供貨商的申請,在註冊登記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續註冊登記的決定;逾期未作出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第十八條 質檢總局作出不予受理註冊登記、終止辦理註冊登記、不予註冊登記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向質檢總局重新申請註冊登記,並按本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辦理。

第三章 收貨人註冊登記

第十九條 直屬檢驗檢疫局負責所轄區域收貨人註冊登記申請的受理、審查、批准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條 申請收貨人註冊登記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合法進口經營資質的加工利用企業;

(二)具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及相應基礎設施,具備放射性檢測設備及檢測能力;

(三)熟悉並遵守中國出入境檢驗檢疫、環境保護、固體廢物管理的法律法規及相關標準;

(四)具有對廢物原料進行環保質量控制及加工利用的措施和能力,並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保證廢物原料符合中國出入境檢驗檢疫、環境保護、固體廢物管理的國家技術規範的強制性要求。

第二十一條 申請人應當通過進境貨物檢驗檢疫監管系統提交註冊登記申請,並在網絡提交註冊登記申請成功後的30天內向直屬檢驗檢疫局提交以下書面材料:

(一)註冊登記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及其複印件;

(三)進口經營資質證明文件及其複印件;

(四)管理制度文件;

(五)環保部門批准從事進口固體廢物加工利用的書面證明文件。

第二十二條 直屬檢驗檢疫局對申請人提出的收貨人註冊登記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二)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檢驗檢疫部門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且補正材料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予以受理;

(三)未在規定期限內補正有關申請材料的,應當終止辦理註冊登記,並書面告知申請人;

(四)未按照要求全部補正申請材料或者補正後申請材料仍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該申請。

第二十三條直屬檢驗檢疫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日內組成專家評審組,實施書面評審和現場核查。專家評審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審查與決定期限內,但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

評審組應當在評審工作結束後作出評審結論,向直屬檢驗檢疫局提交評審報告。

第二十四條 直屬檢驗檢疫局自收到評審報告之日起10日內作出是否准予註冊登記的決定。

直屬檢驗檢疫局對審查合格的,准予註冊登記並頒發註冊登記證書;對審查不合格的,不予註冊登記,並書面説明理由,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二十五條 收貨人註冊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自變化之日起30天內向批准註冊登記的直屬檢驗檢疫局提出變更申請,並按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辦理。

涉及註冊登記證書內容變更的,收貨人申請變更時應當將原證書交回。直屬檢驗檢疫局批准的變更涉及原註冊登記證書內容的,應當重新頒發證書。

收貨人的名稱、商業登記地址、法定代表人三項中累計兩項及以上發生變化的,應當重新向直屬檢驗檢疫局提出註冊登記申請。

第二十六條收貨人需要延續註冊登記有效期的,應當在註冊登記有效期屆滿90天前向批准註冊登記的直屬檢驗檢疫局提出延續申請,並按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七條 直屬檢驗檢疫局應當在註冊登記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續註冊登記決定。

收貨人未按時提交延續申請的,直屬檢驗檢疫局可以認定為不符合註冊登記延續的法定條件,不予受理該申請。註冊登記有效期屆滿後,註冊登記自動失效。

第二十八條 直屬檢驗檢疫局作出不予受理註冊登記、終止辦理註冊登記、不予註冊登記決定的,申請人可以重新申請註冊登記,並按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辦理。

第四章 裝運前檢驗

第二十九條 質檢總局負責開發、維護進口廢物原料裝運前檢驗電子管理系統(以下簡稱裝運前檢驗電子管理系統),實現裝運前檢驗工作信息化管理。

第三十條 供貨商應當在廢物原料裝運前,通過裝運前檢驗電子管理系統申請檢驗檢疫部門或者委託裝運前檢驗機構實施裝運前檢驗。

檢驗檢疫部門、裝運前檢驗機構應當通過進口廢物原料裝運前檢驗電子管理系統受理供貨商的裝運前檢驗申請、錄入裝運前檢驗結果、簽發裝運前檢驗證書。

第三十一條 裝運前檢驗機構應當是在所在國家(地區)合法註冊的檢驗機構。

裝運前檢驗機構應當提前將下列信息向質檢總局備案:

(一)經公證的所在國家(地區)合法註冊的第三方檢驗機構資質證明;

(二)所在國家(地區)固定的辦公和經營場所信息;

(三)通過ISO/IEC17020認可的證明材料;

(四)從事裝運前檢驗的廢物原料種類;

(五)裝運前檢驗證書授權簽字人信息及印籤樣式;

(六)公司章程。

提交的信息,應當使用中文或者中英文對照文本。

對提交材料完備的裝運前檢驗機構,由質檢總局對外公佈。

第三十二條檢驗檢疫部門、裝運前檢驗機構應當在境外裝貨地或者發貨地,按照中國國家環境保護控制標準、相關技術規範的強制性要求和裝運前檢驗規程實施裝運前檢驗。

第三十三條 檢驗檢疫部門、裝運前檢驗機構對經其檢驗合格的廢物原料簽發電子和紙質的裝運前檢驗證書。

檢驗證書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檢驗依據準確、檢驗情況明晰、檢驗結果真實;

(二)有統一、可追溯的編號;

(三)檢驗證書應當為中文或者中英文,以中文為準;

(四)檢驗證書有效期不超過90天。

第三十四條檢驗檢疫部門在口岸到貨檢驗檢疫監管中發現貨證不符或者環保項目不合格的,實施裝運前檢驗的檢驗檢疫部門或者裝運前檢驗機構應當向質檢總局報告裝運前檢驗情況,並提供記錄檢驗過程等情況的圖像和書面資料。

第三十五條 裝運前檢驗機構及其關聯機構不能申請或者代理申請供貨商註冊登記,不能從事廢物原料的生產和經營活動。

第三十六條 裝運前檢驗機構備案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自變化之日起30天內向質檢總局提交變更材料,並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七條 質檢總局對已備案的裝運前檢驗機構實施分類管理,按照誠信管理的原則將已備案的裝運前檢驗機構分為A、B兩類。

符合下列條件的裝運前檢驗機構,按照自願原則可以申請成為A類裝運前檢驗機構:

(一)從事檢驗鑑定業務5年以上;

(二)具有與裝運前檢驗業務相適應的檢驗人員及檢測設備;

(三)具備按照中國環境保護、固體廢物管理的國家技術規範的強制性要求和質檢總局關於進口廢物原料裝運前檢驗有關規定開展檢驗的能力。

(四)遵守法律法規,重視企業信用管理工作,嚴格履行承諾,具有較健全的質量管理體系,服務質量穩定。

不符合本條前款規定的裝運前檢驗機構,列入B類裝運前檢驗機構。

第五章 到貨檢驗檢疫

第三十八條 廢物原料運抵口岸後,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向入境口岸檢驗檢疫部門報檢,接受檢驗檢疫監管。報檢時應當提供以下紙質或者電子材料:

(一)供貨商註冊登記證書(複印件);

(二)收貨人註冊登記證書(複印件);

(三)裝運前檢驗證書;

(四)限制類的廢物原料,應當提供進口許可證明;

(五)合同、發票、裝箱單、提/運單等必要的單證。

第三十九條檢驗檢疫部門應當依照檢驗檢疫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程、國家環境保護控制標準或者國家技術規範的其他強制性要求在入境口岸對進口廢物原料實施檢驗檢疫監管,根據污染程度實施消毒、燻蒸等衞生處理,未經檢疫處理,不得放行。

質檢總局可以依法指定在其他地點檢驗檢疫。

第四十條 由B類裝運前檢驗機構實施裝運前檢驗的進口廢物原料,檢驗檢疫部門應當實施全數檢驗。

第四十一條 檢驗檢疫部門實施進口廢物原料檢驗檢疫監管工作的場所應當符合進口廢物原料檢驗檢疫場所建設規範的要求。

第四十二條 從事進口廢物原料檢驗檢疫監管工作的人員應當經過質檢總局的培訓並考試合格。

第四十三條檢驗檢疫部門對經檢驗檢疫未發現不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控制標準、國家技術規範的其他強制性要求的進口廢物原料,出具通關證明並放行;對不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控制標準、國家技術規範的其他強制性要求的,出具退貨處理通知單並書面告知海關;對發現動植物疫情的,要實施有效的檢疫除害處理措施,如無有效處理措施則依法作退回或者銷燬處理,並實施檢疫監管。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四條 供貨商和收貨人應當依照註冊登記的業務範圍開展供貨、進口等活動。

收貨人所進口的廢物原料,僅限用於自行加工利用,不得以任何方式交付其他單位、組織或者個人。

供貨商、收貨人及其關聯機構不能從事廢物原料裝運前檢驗業務。

第四十五條 質檢總局、檢驗檢疫部門可以依照職責對供貨商、收貨人、裝運前檢驗機構實施現場檢查、驗證、追蹤貨物環保質量狀況等形式的監督管理。

第四十六條裝運前檢驗機構應當遵守中國相關法律法規和質檢總局的有關規定,以第三方的身份獨立、公正地開展進口廢物原料裝運前檢驗工作,並對其所出具的裝運前檢驗證書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第四十七條質檢總局或者檢驗檢疫部門在進口廢物原料檢驗監管工作中,發現裝運前檢驗機構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質檢總局可以發佈警示通報並決定在一定時期內不予認可其出具的裝運前檢驗證書,但最長不超過3年:

(一)出具的裝運前檢驗證書存在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

(二)裝運前檢驗機構存在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第五十九條規定情形的。

第四十八條 供貨商、收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質檢總局、直屬檢驗檢疫局依照職權撤銷其註冊登記:

(一)申請註冊登記的地址不存在的;

(二)供貨商商業登記文件無效、税務文件無效的;

(三)收貨人營業執照無效的;

(四)法定代表人不存在的;

(五)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取得註冊登記的;

(六)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登記的。

第四十九條 質檢總局、檢驗檢疫部門對供貨商、收貨人和裝運前檢驗機構實施A、B、C三類風險預警及快速反應管理。

第五十條 對源自特定國家(地區)、特定類別的廢物原料,檢驗檢疫部門可以根據不同的風險預警類別採取加嚴檢驗、全數檢驗或者不予受理報檢等措施。

第一節 供貨商監督管理

第五十一條 供貨商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質檢總局實施A類風險預警措施,檢驗檢疫部門1年內不受理其所供廢物原料進口報檢申請:

(一)廢物原料存在嚴重疫情風險的;

(二)廢物原料存在嚴重貨證不符,經查確屬供貨商責任的;

(三)B類預警期間再次被檢出環保項目不合格或者重大疫情的。

第五十二條供貨商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質檢總局實施B類風險預警措施,檢驗檢疫部門對其所供廢物原料實施為期不少於180天且不少於100批的全數檢驗:

(一)1年內貨證不符或者環保項目不合格累計3批及以上的;

(二)檢疫不合格並具有較大疫情風險的;

(三)供貨商註冊登記內容發生變更,未在規定期限內向質檢總局辦理變更手續的;

(四)註冊登記被撤銷後重新獲得註冊登記的;

(五)按本辦法第五十一條實施的A類風險預警措施解除後,恢復受理進口報檢申請的;

(六)現場檢查發現質量管理體系存在嚴重缺陷的。

第五十三條 供貨商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質檢總局實施C類風險預警措施,檢驗檢疫部門對供貨商所供的廢物原料實施加嚴檢驗:

(一)廢物原料環保項目不合格的;

(二)需採取風險管控措施的。

第五十四條 供貨商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質檢總局撤銷其註冊登記:

(一)輸出的廢物原料環保項目嚴重不合格的;

(二)輸出的廢物原料應當退運,供貨商不配合收貨人退運的;

(三)輸出的廢物原料應當退運,自檢驗檢疫部門出具環保項目不合格證明之日起6個月內,因供貨商原因未將廢物原料退運出境的;

(四)將已退運的不合格廢物原料再次運抵中國大陸地區的;

(五)將註冊登記證書或者註冊登記編號轉讓其他企業使用的;

(六)提供虛假材料,包括提供虛假入境證明文件的;

(七)輸出廢物原料時存在弄虛作假等欺詐行為的;

(八)不接受檢驗檢疫機構監督管理,情節嚴重的;

(九)違反本辦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超出業務範圍供貨的;

(十)違反本辦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規定,供貨商或者其關聯機構從事裝運前檢驗的;

(十一)不再具備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條件的。

第二節 收貨人監督管理

第五十五條 收貨人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質檢總局實施A類風險預警措施,檢驗檢疫部門1年內不受理其廢物原料進口報檢申請:

(一)廢物原料存在嚴重貨證不符,經查確屬收貨人責任的;

(二)B類預警期間再次被檢出環保項目不合格或者重大疫情,經查確屬收貨人責任的。

第五十六條收貨人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質檢總局實施B類風險預警措施,檢驗檢疫部門對其報檢的廢物原料實施為期不少於180天且不少於100批的全數檢驗:

(一)廢物原料存在貨證不符、申報不實,經查確屬收貨人責任的;

(二)收貨人註冊登記內容發生變更,未在規定期限內向直屬檢驗檢疫局辦理變更手續的;

(三)1年內貨證不符或者環保項目不合格累計3批及以上,經查確屬收貨人責任的;

(四)註冊登記被撤銷後重新獲得註冊登記的;

(五)按本辦法第五十五條實施的A類風險預警措施解除後,恢復受理進口報檢申請的;

(六)現場檢查發現質量控制體系存在缺陷的。

第五十七條 收貨人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質檢總局實施C類風險預警措施,檢驗檢疫部門對其報檢的廢物原料實施加嚴檢驗:

(一)廢物原料環保項目不合格的;

(二)需採取風險管控措施的。

第五十八條 收貨人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直屬檢驗檢疫局撤銷其註冊登記:

(一)偽造、變造、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有關證件的;

(二)提供虛假材料,包括提供虛假入境證明文件的;

(三)將註冊登記證書或者註冊登記編號轉讓其他企業使用的;

(四)進口廢物原料時存在弄虛作假等欺詐行為的;

(五)進口廢物原料不合格拒不退運的;

(六)進口廢物原料不合格,檢驗檢疫部門出具環保項目不合格證明後6個月內因收貨人原因未將不合格貨物退運出境的;

(七)不接受檢驗檢疫機構監督管理,情節嚴重的;

(八)違反本辦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

(九)不再具備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條件的。

第三節 裝運前檢驗機構監督管理

第五十九條 裝運前檢驗機構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質檢總局實施A類風險預警措施,檢驗檢疫部門不受理經其實施裝運前檢驗的廢物原料進口報檢申請:

(一)經其實施裝運前檢驗的廢物原料,1個月內被檢驗檢疫部門檢出環保項目不合格累計5批及以上且環保項目不合格檢出率達0.5%及以上的;

(二)經其實施裝運前檢驗的廢物原料,1年內被檢驗檢疫部門檢出環保項目嚴重不合格累計3批及以上的;

(三)給未實施裝運前檢驗的廢物原料出具裝運前檢驗證書的;

(四)B類預警期間,經其實施裝運前檢驗的廢物原料再次被檢驗檢疫部門檢出環保項目不合格的;

(五)不接受監督管理,情節嚴重的。

第六十條裝運前檢驗機構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質檢總局實施B類風險預警措施,檢驗檢疫部門對經其實施裝運前檢驗的廢物原料實施為期不少於180天且不少於1000批的全數檢驗:

(一)經其實施裝運前檢驗的廢物原料,1個月內被檢驗檢疫部門檢出環保項目不合格累計3批及以上且環保項目不合格檢出率達0.5%以上的;

(二)經其實施裝運前檢驗的廢物原料,被檢驗檢疫部門檢出環保項目嚴重不合格的;

(三)經其實施裝運前檢驗的廢物原料,被檢驗檢疫部門檢出環保項目不合格,裝運前檢驗機構未按照規定向質檢總局報告有關情況的;

(四)未按照規定實施裝運前檢驗出具裝運前檢驗證書的;

(五)日常監管中發現質量管理體系存在缺陷的;

(六)按照本辦法第五十九條實施的A類風險預警措施解除後,恢復受理進口報檢申請的。

第六十一條 裝運前檢驗機構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質檢總局實施C類風險預警措施,檢驗檢疫部門對其實施裝運前檢驗的廢物原料實施加嚴檢驗:

(一)裝運前檢驗機構備案信息發生變化,未按照規定要求提交變更材料的;

(二)經其實施裝運前檢驗的廢物原料,被檢驗檢疫部門檢出環保項目不合格情況未達到本辦法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規定的預警條件的;

(三)需要採取風險管控措施的。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二條供貨商、收貨人因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被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註冊登記的,質檢總局或者直屬檢驗檢疫局給予警告;供貨商、收貨人在1年內不得再次提起申請。

第六十三條 供貨商、收貨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登記後被撤銷註冊登記的,在3年內不得再次提起申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四條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供貨商、收貨人未取得註冊登記,或者未進行裝運前檢驗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責令退貨;情節嚴重的,由檢驗檢疫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的規定並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五條進口廢物原料的收貨人不如實提供進口廢物原料的真實情況,取得檢驗檢疫部門有關證單的,由檢驗檢疫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的規定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進口廢物原料貨值金額5%以上20%以下罰款。

第六十六條 收貨人違反本辦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超出業務範圍開展進口活動的,由檢驗檢疫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3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七條 進口廢物原料檢驗檢疫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濫用職權,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八條 對從境外進入保税區、出口加工區、自貿區等特殊監管區域的廢物原料的管理,依照本辦法執行。

第六十九條 通過贈送、出口退運進境、提供樣品等方式進境物品屬於允許進口的廢物原料的,除另有規定外,依照本辦法執行。

海關特殊監管區和場所內單位在生產加工過程中產生的廢品、殘次品、邊角料以及受災貨物屬於廢物原料需出區進入國內的,免於實施進口檢驗,依據有關規定簽發通關證明。

第七十條 對進口廢船舶,檢驗檢疫部門依法實施檢驗檢疫,免於提交供貨商註冊登記證書和裝運前檢驗證書。

第七十一條對外籍船舶、航空器及器材在境內維修產生的廢物原料,檢驗檢疫部門依法實施檢驗檢疫,免於提交供貨商註冊登記證書、收貨人註冊登記證書、裝運前檢驗證書和進口許可證明。

第七十二條 本辦法中的“日”為工作日,不含法定節假日;“天”為自然日,含法定節假日。

第七十三條 來自中國香港、澳門和台灣地區的廢物原料的檢驗檢疫監督管理依照本辦法執行。

第七十四條 進口廢物原料的供貨商、收貨人向質檢總局或者檢驗檢疫部門提交的所有文件均以中文文本為準。

第七十五條 檢驗檢疫部門根據業務需要,可以聘請相關專業人員輔助現場核查工作。

第七十六條 供貨商、收貨人註冊登記和裝運前檢驗機構管理實施細則,由質檢總局另行制定。

第七十七條 本辦法由質檢總局負責解釋。

第七十八條本辦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原國家檢驗檢疫局1999年11月22日發佈的《進口廢物原料裝運前檢驗機構認可管理辦法(試行)》(原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令第2號)、國家質檢總局2009年8月21日發佈的《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國家質檢總局令第11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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