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應收集保存證據由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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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應收集保存證據由哪些
律師解析: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應收集保存證據有:
1、實施家庭暴力的影像、物證、證人證言;
2、村委會、居委會、婦聯等組織出具調解記錄證明,求公安機關出具報案記錄;
3、行為人出具的人認錯書、悔過書;
4、傷情司法鑑定材料;
5、其他證據。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三條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等單位投訴、反映或者求助。有關單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訴、反映或者求助後,應當給予幫助、處理。
第十五條
公安機關接到家庭暴力報案後應當及時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關規定調查取證,協助受害人就醫、鑑定傷情。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體受到嚴重傷害、面臨人身安全威脅或者處於無人照料等危險狀態的,公安機關應當通知並協助民政部門將其安置到臨時庇護場所、救助管理機構或者福利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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