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財產分割訴訟時效為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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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的《民法總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自2017年10月1日實施以後,第188條規定,對於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由之前的2年改為了3年,所以,我認為在婚姻法中的訴訟時效也是同樣適用的。

離婚後財產分割訴訟時效為多久

第一、如果雙方離婚後,發現還有遺漏的夫妻共同財產,則可以從發現之日起計算的訴訟的時效為3年。

第二、離婚後,一方發現另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行為的或者是偽造債務侵佔財產的,也可以從發現之日起計算的訴訟時效為3年。如果是雙方協議離婚後發現還有遺漏的夫妻共同財產,則可以從發現之日起計算的訴訟時效為3年。

第三、如果是雙方協議離婚後,對財產分割協議又反悔的,那麼,則請求變更或撤銷財產分割協議,應該在協議離婚後1年內提出。針對第三點要特別提示:該期間是除斥期間,與訴訟時效並不相同,希望當事人不要把二者進行混淆。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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