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贈與房產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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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贈與合同生效要件的法律規定及其法理,將實踐中遇到的涉及婚內房屋贈與合同的效力案件類型化為如下四種情形加以分析:
第一,夫妻在離婚協議中將房產贈與未成年子女,鑑於夫妻既是贈與人,又是受贈人的法定代理人這一雙重身份,要求未成年子女在離婚協議上簽字或作出接受贈與的意思表示。只要查明夫妻贈與意思表示真實、明確,即可以認定夫妻贈與房產給未成年子女的離婚協議相關內容成立且合法有效。至於贈與的房產是否辦理過户手續,在判定贈與合同效力時另當別論。
第二,夫妻雙方將房產贈與他人包括成年子女或其他家庭成員如父母、兄弟姐妹,只要贈與合同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贈與合同即成立且生效。至於受贈人是否佔有、使用房屋、是否辦理房產過户手續,不屬於判斷贈與合同效力應考慮的因素。
第三,婚內夫妻一方將屬於個人婚前的房產贈與另一方,雙方簽訂了贈與協議,贈與合同即成立並生效。至於未辦理房產過户手續,不影響贈與合同的效力。但受贈人只享有債權,並未取得房產的所有權,因此在贈與人反悔時,受贈人可訴請贈與人協助辦理房產過户手續。
第四,夫妻一方將房產贈與他人的贈與合同效力,既要考察贈與房產是否為夫妻共同共有財產的法律性質,也要考察夫妻另一方的贈與意思表示或其所享有的法定權利。當贈與房產屬於贈與房產的夫妻一方個人財產的,不需要夫妻另一方的同意,贈與合同即成立且生效。當贈與房產為夫妻共同共有財產的,且贈與行為未經夫妻另一方同意,事後又不追認的,即屬於夫妻單方擅自贈與共同共有房產的贈與合同效力問題。
綜上所述,婚內房屋贈與行為,必須依照法律規定的贈與合同生效要件來認定其效力。一般來説,婚內房屋贈與合同自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且發生法律效力。但也有例外情形,如夫妻為逃避債務或以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權益為目的,將房產贈與他人的,依法應認定該房產贈與合同無效。同時,在確認婚內財產贈與合同效力時,也要注意其他法律因素或法外因素對認定婚內贈與合同關係成立的影響作用,主要體現在當事人未訂立書面贈與合同時,對贈與事實認定的證據分析,必須考慮到民間風俗習慣、情理等相關因素。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條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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