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起訴離婚財產怎樣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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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需要進行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原則上夫妻共同財產平等分割,但會照顧無過錯方、女方和子女方,予以適當多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民法典起訴離婚財產怎樣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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