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不退彩禮咋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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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不退彩禮咋辦

中國農村的婚嫁彩禮一路攀升,尤其是一些貧困山區從最初的幾萬元飆漲至目前十幾、甚至二十幾萬元的現象屢見不鮮。甚至有個別農民把嫁女作為改變貧困生活的手段,使一大批年輕人因彩禮問題而“婚不起”。針對一些地方天價彩禮、奢侈浪費辦婚禮等問題,2018年12月,民政部要求,全面推進婚俗改革,倡導簡約適當的婚俗禮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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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不退彩禮的條件


1、目前我們國家法律只規定了返還彩禮的條件,如果不符合該條件,按照法律規定是可以不退還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二)》第十條規定情形:“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
(二)、
(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一方請求返還彩禮的,不予支持。另外對該條中的“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的情形,應做限制性的解釋。該情形是指給付彩禮的一方婚前舉債給付、婚後無經濟來源償還債務的,或者是婚前用家庭財產給付、婚後無固定經濟來源、依靠自己的力量無法維持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確定“生活困難”需根據給付彩禮的數額、給付人的生活來源、當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綜合考慮,目前可參照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合理確定。


2、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二)》第十條第一款
(三)項所規定“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情形,但是已經共同生活兩年以上、生育子女或者所送彩禮確已用於共同生活,一方請求對方返還彩禮的,一般不予支持。又分為三種情況:


一、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兩年以上。


二、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雖不滿兩年,但生育子女的。


三、所接受的彩禮確已用於共同生活。就司法實踐中如何掌握第三種情況作以下幾點説明:
首先要求“確已”用於共同生活。這就要求接受彩禮的一方,要提供確實充分的證據加以證實,避免依此為藉口拒絕返還彩禮;
其次女方在“結婚”前購買的嫁粧,雙方共同使用,不能視為用於共同生活。因為女方的嫁粧是其“婚前”財產,在雙方共同生活期間,男方也有其婚前財產用於共同生活,都不能使用該項規定;另外,共同生活的界定,主要限制在家庭成員因生活、生產需要並實際支出,比如男女一方或雙方患病花費、共同經營投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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